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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0日

咸宁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第35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9-01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环保、城管执法、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共同实施本规定。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城市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城市的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五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官埠桥镇、马桥镇的全部或部分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鞭区)。具体范围为:东至贺胜路与十六潭路交会处,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会处,北至京港澳高速咸宁北站环形区域内。
  第七条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限鞭区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限鞭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网点由安监部门合理设置。
  第八条 下列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加油站、加气站等重要场所和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报社、电信金融等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八)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 任何时间及任何区域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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