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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57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5
实施日期:2012-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成,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四)掌握火情动态,开展火灾发生趋势会商,制定、修改扑火预案;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八)决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给予经费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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