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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1日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09-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幼儿、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局。市政府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市长召集,公安局牵头,安监、交通、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不定期听取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查找分析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校车管理情况。

第五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按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七条 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第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以制止: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员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信息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校车在运载学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挥疏导,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租用校车承担接送学生任务的,必须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协议,界定双方在学生乘车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所租车辆必须具备《校车通行证》,必须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教育部门应当与所辖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对校车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所属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校车的,应当及时劝阻、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校车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使用校车的,应当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校车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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