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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31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6年第22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31
实施日期:2016-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机构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项目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有关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池州政府法制网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章草案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池州政府法制网、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照下列规定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草案,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市政府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市政府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应当附具依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及时反馈起草部门。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在规章草案完成征求意见并经本部门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将送审报告、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原件、法定依据和有关资料等,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章的名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五)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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