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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1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非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解读: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作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解读:这条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工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三是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组织应依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一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等;三是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四是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五是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

    工会作是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者、第一责任者和第一实施者,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这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系统性等特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建设,涉及化工产业布局等。同时,编制城乡规划时,也应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场所等,要组织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协调指导。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问题,应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明确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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