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依据该《办法》,结合我县各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要特别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位(如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锅炉房、财会室、食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备案制度,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并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上报。教育局、各乡教办每学期要对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组织1-2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教育局要进行抽查。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尤其要结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第十三条  学校要在开学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会、主题校会、班队会、团会等活动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专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的作用,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2次。
        第四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课任教师负责,课任教师对本节课缺课学生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报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完善安全巡视员制度,由巡视员对校园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安全方面的巡视、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或推出校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必须具有的相关证件外,必须详细了解个人情况,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并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及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参加体育竞赛、测试、游泳、滑冰、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做好安全预防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校园网必须安装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  校舍及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校舍安全排查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楼房的走廊、楼梯、门厅及学校内的其它通道,要照明完好,无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并安装火灾照明应急灯。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要完好,发现缺漏、损坏,应立即更换、维修;没有消防设施的应购买灭火器材备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活动前后进出教学楼或放学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逐层安排专人巡查,学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培养学生在楼梯、通道内靠右边行走,不拥挤打闹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在距地面(含床面)1.5米内不得有尖锐棱角结构及硬物。
        第三十四条  对房屋及有关设施存在下列现象,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护):
        1、房屋下沉、墙体裂缝,屋面落水管口阻塞,油毡开口、翻起,檐口、顶棚粉刷层起鼓、瓷砖脱落,门、窗松动、开关不畅等;
        2、房屋散水及附近地坪开裂、下沉;
        3、楼梯扶手、外廊防护栏杆(板)有松动、断裂;
        4、大门、围墙裂缝,旗杆、围栏有松动、开裂、生锈;
        5、上水、暖气管破裂,下水阻塞,井盖缺失、破裂;
        6、开关、灯具、插座等电器损坏、漏电等;
        7、较大树木有树干倾斜、腐烂或枯死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微机室等用电量较大的房屋,要安装专用配电箱。用电设施要防止学生接触,能触到的电器、电线要有安全的保护、固定装置,学校严禁使用电炉盘。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