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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3日

甲方:
乙方:
根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电监信息﹝2012﹞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厂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
一、不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9.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三、不利用电力监控后台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以及从事与日常办公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
  五、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
  六、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七、不外传我公司的各项电力数据。
  八、不外传电力系统信息(包括计算机、网络相关信息)。
  九、确需外传的,提交电网领导审批。
  因违反以上协议,给甲方造成影响的,乙方承担责任。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保管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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