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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14日
7.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7.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7.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24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7.7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八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8.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8.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收费
9.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9.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结算燃气费。
9.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10.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专营性和排他性不被侵犯,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对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
2)维护特许经营区域及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负责与上游企业协调,协助乙方落实气源及气量问题。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价格调整和经济补偿相关职责;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乙方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占压等情况时,予以协调;
5)保障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运营。
6)当完成甲方交办的具体应急、公益性质的任务后,乙方有权提出补偿申请,甲方应予协助落实;
7)为乙方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提供指导,并予以协调。
8)项目用地:天然气门站占地30-50亩,管网等临时用地另计。此征地甲方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10.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2)依据政府和本协议的规定,向用户收取气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权利。对拒缴或欠费的用户依法追缴气费和违约金,按照法定程序对欠缴气费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暂停供气;
3)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0.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依法向受损方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受损害方、第三人过错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根据当地政策法规依法纳税。
10.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5__30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
2)乙方应于每年_5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5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10.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 3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4)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5)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7 补偿
本协议项下的补偿可以采取调整气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补偿申请15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审核意见和拟采取的补偿方式等。
第十一章  违约
11.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1.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11.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180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10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是否予以整改的决定,若仍决定乙方整改的,则补救期限重新计算。
11.4免责
因上游企业管道供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而导致乙方的供气无法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供气标准的,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加强检测和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因上游气量严重不足或政府部门征用、征收燃气设施或甲方要求乙方执行其指令性任务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供气义务的,经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2.2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甲方应给与合理补偿。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13.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3.2条的规定。
13.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3.1条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  附则
14.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4.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4.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4.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5.1本协议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    _年_ 月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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