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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8日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3.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13.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3.4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13.5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

  14.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4.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其防护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 六度以上的地震;
  (2) 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3) 3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15.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15.3因15.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6.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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