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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发展历史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1日

五、职能开始恢复
1975年11月20日,全国劳动总局公布试行《蒸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977年3月2日,国家劳动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劳动部门主管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王震、余秋里、谷牧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保护和锅炉安全工作的要求。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发动群众参加安全管理,做到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级安全责任制。锅炉安全工作要运用三个结合的经验,即群管与专管相结合,检查与帮助相结合,说服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1977年5月16日,国家计委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建立锅炉技术档案和定期检验,做好司炉培训考核工作。劳动部门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的安全问题做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把因工死亡率降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历史最低水平。
1977年11月2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了8项任务和干部归队、充实机构的要求。
1978年3月3日,国家计委节约办公室、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工业锅炉水处理调查和制订普及锅炉水处理规划的通知》。
1978年6月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湖北宜昌召开全国锅炉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1978年8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向国务院提出《关于统一归口,建立、加强锅炉受压容器监督检查机构的请示报告》。9月5日,国务院副总理余秋里、谷牧等批示同意。
六、职能完全恢复
根据1979年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率统计,当时万台设备事故率是7.9起。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承压设备疏于管理的恶果终于开始显现出来。1979年3月28日河南南阳柴油机厂澡堂热交换器爆炸,死亡44人,重伤13人,轻伤24人。1979年7月9日,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死亡59人,中毒779人。 1979年12月吉林市液化气公司球罐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7]。三次轰动世界的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警醒了世人,对于加强承压设备安全管理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1979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8]。
1980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公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自1981年1月1日实施。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单位规定了安全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客观地说,这个条例的出台是‘炸’出来的[9]。
1986年12月23日,劳动人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薄一波同志给成立大会写了“努力提高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的科学技术”的题词。赵东宛部长在会上宣读了这个题词。
1988年10月1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成立。科技委下设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3个专业组。
1992年4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通知的报告》( 国办发[1992]20号)。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职责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压力容器安全工作[10]。
七、职能划转,垂直管理
随着中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活跃市场经济,打破条块分割和地方垄断成为当务之急,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质检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提上议事日程。
1998年6 月 17 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1998]5 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50 号),决定 :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 ( 包括矿山卫生监察 )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工伤保险的职能交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 年1 月 16 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看到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关于宁夏银川市一家属院发生燃油锅炉爆炸事故的报道后,立即给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打电话,对锅炉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作了重要指示。他说 :“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一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现在有些制度松弛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希望你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从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方面的工作。”
1999年1 月 18 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指示,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运行安全和质量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
2001年4月国务院组建质检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既是里程碑,更是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由温家宝总理以第549号国务院令颁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2008年,特种设备万台设备事故率为0.25起,30年间事故率下降近32倍,每年平均递减约11.2%。

1978~2000年锅炉压力容器万台爆炸事故率曲线图[11]
八、机构改革,取消垂直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垂直管理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出来。由于工商、质检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专业性较强,对于流经若干部门却对老百姓安全健康至关重要的食品出了问题,“六个大盖帽管不了注水肉”,出现多头管理却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责任,实行区域整合,取消垂直管理提上日程。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规定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调整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有监管。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习近平主席以第4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实施,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体现了特种设备监管的进步。再一次凸显了“特种设备安全必须靠法律监管、靠制度监管”的理念。
2013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区)政府要保持工商、质监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其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市场和质量监管,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努力建设国内领先营商环境;加快政社分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的划转工作,于2013年11月上旬完成。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纵观中国60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变迁,机构和职能的每一次变化,都牵动着特种设备事故率的起落,基本是设备事故的发生率成反比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许将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国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更侧重于民间,政府的安全管理再次趋于弱化。
后记:文中数据是从历史文献中参考而来,其中添加了部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实之处,还请见谅。
参考文献
[1]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一)(1949-1959)[J]. 劳动保护, 2009(09):45-49.
[2] 申坤, 穆江峰. 中国政府机构改革60年的历史变迁与思考[J].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24(3):29-34.
[3] 王玉震. 天津第一棉纺厂锅炉爆炸之鉴[J]. 劳动保护, 2009(10):81.
[4]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二)(1960-1965)[J]. 劳动保护, 2009(10):70-74.
[5] 黄媛媛.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研究[D]. 天津大学, 2012.
[6]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三)(1966-1978)[J]. 劳动保护, 2009(11):30-36.
[7] 聂亮.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变迁的研究[D]. 复旦大学, 2010.
[8]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四)(1979-1989)[J]. 劳动保护, 2009(12):28-33.
[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质检与共和国同行:新中国6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发展巡礼[EB/OL]. (2013-10-31)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yi/275392.html.
[10] 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J]. 劳动保护, 2010(01):32-37.
[11] 安全第一网.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现状与形势[EB/OL]. (2013-10-3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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