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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3日

  1 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4级。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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