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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0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
  1.3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 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2.1 机构构成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如表2-1所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国务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3 应急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2.4 部内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情况参与。
  2.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Ⅱ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Ⅱ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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