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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22日

1.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烟气排放超标排放, 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保证周围居民的生活健康,特制定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回转窑发生烟气超标排放事故。
3. 事故类别及识别
3.1 轻微超标:
日常运行过程中, 工况不稳、水泵压力偏低, 以及塌料所造成的短时或暂时烟气超标现象。
3.2 严重超标:
指由于人员操作失误以及设备故障所造成的连续4 小时烟尘严重超标现象。
4. 应急机构
4.1 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准。
4.2 职责:
1)负责对日常回转窑运行中除尘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一些不合理或轻微超标现象等进行现场处理。
2)负责查找烟气排放超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指挥部意见实施可行紧急控制方案。
3)负责对范围内除尘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5. 事故预防措施
5.1 防止回转窑烟尘超标,必须保证除尘系统各个环节均处于正常状态,任一环节出现故障都不能保证除尘系统连续稳定运行,所以,回转窑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巡回检查除尘系统必须作为一项被巡回检查的重点项目, 有问题尽早发现, 尽快处理避免烟尘超标事故。
5.2 要保证除尘增湿塔水压及管路的畅通。链运机正常运转,减少二次污染。
5.3 检修材料准备充分, 必须从每个环节上重视, 才能尽可能的预防烟尘超标。
6. 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6.1 接警
6.1.1 巡检工发现问题后, 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 并由主任报告技术动力部,
如发现严重超标, 应急小组到现场停止设备运行及时组织人员和材料进行抢修, 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汇报。
6.1.2 事故应急组接到总指挥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应急组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中,并通知救护、消防、治安保卫、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方面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6.1.2 如在短时间内不能处理的由公司应急指挥部协调,并由技术动力部向上级环保及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协调处理。
6.1.3 事故抢险组同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及当地有关行政部门。
6.1.4 应急启动后,要求尽快作到应急救援人员到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技术组赶赴现场。
6.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长接到汇报后, 应组织应急组成员迅速做出判断, 确定警报和响应级别,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6.3 应急启动
应急启动后要求尽快做到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 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技术组赶赴事故现场。
6.4 救援行动
6.4.1 现场指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车间知情人员要立即汇报详细的事实情况。
6.4.2 在运行中巡检工及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烟尘轻微超标,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检查收尘器,排除故障。
6.4.3 如发现严重超标,由技术动力部汇报指挥部组织人员和材料,进行事故应急方案。
6.4.4 烟气严重超标,应停止回转窑运行并按以下顺序开始检查:除尘器→收尘袋→除尘管路→增湿塔→沉淀池→水泵→空压机。发现一处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依次查到最后一个环节,直至排查并处理完事故问题。
6.4.5 在事故现场抢救中, 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停止作业的情况下现场应急组及现场应急指挥人员要立即上级汇报, 并请示环保部门进行协助。
6.5 应急恢复
6.5.1 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组要组织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
6.5.2 应急解除:事故应急处理完进行检修、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应急组组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正式点火投入使用。应急人员撤回。
6.6 应急保障要求
根据公司应急救援保障组进行相应落实。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1000 元;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给予奖励5000 元;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2000元;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1000 元。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处以责任人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处以责任人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处以每人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7)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处以责任人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开除厂籍;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处以责任人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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