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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内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在校学生的安全,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应急机制,对突发性灾害及时作出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疏于防范导致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机构及责任
        第三条  按照学校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成立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英俊;副组长:魏东江;成员:各班主任,政教干事。具体负责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预防工作。
        第四条  政教处负责对班主任及学生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检查校外租住学生家长和房东履行双方所签安全协议的责任情况;及时处理学生打架斗殴事件,防止学生之间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年级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班主任对本年级和本班学生安全负直接责任。平时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处置,并向学校报告,遇险时负责组织学生疏散和及时救治。
        第六条  各处室、各教研组和各班在安排和组织学生活动时,事先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期间对学生安全负直接责任,全程负责学生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校园安全事故重在预防。结合各处室及班级工作特点,要制定确保学生安全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组织大型集会或其他学生活动时,组织者应事先查验集会或活动场地,勘察现场,排除安全隐患,班主任或组织者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并首先到达场所组织学生有序进入或退出。若遇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报政教处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非大型集会的其他学生活动也必须有教师在现场组织指挥,除正常的体育竞赛活动外,不准组织学生从事超体能活动,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带有危险隐患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课间操由体育教师负责组织指挥,年级组领导和班主任协助维持秩序,年级政教干事负责检查各班学生参加人数,出操纪律和纠正违规,上述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谨防各种意外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上下楼梯依次靠右行走,不准拥挤打闹,不准在教室走廊、大厅或其他人流拥挤的地段追逐打闹或长时间滞留,值班教师在人流高峰期必须到拥挤地段组织疏导。对课间操及下晚自习放学期间,前节课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要组织指挥本班学生全部撤离教室,有序下楼,对逗留教室或影响学生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教学区内不准进行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活动,篮球场地禁止踢足球,严禁从教室向窗外扔杂物,严禁教学区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所有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班主任定期对校外学生租住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各类用电、用火及房屋安全排查,严禁使用煤床、煤炉、电炉、电褥及其他大功率电器,严禁租住危漏房屋。班主任开学初应及时督促家长和房东签订学生安全住宿协议,并定期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班主任定期排查本班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教具、学具是否安全,教室设施是否完好,学生是否携带管制刀具或带有危险性刀具及其他致人伤害的器械或危险品入校,是否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迹象。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交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请假事宜。严禁任何学生以任何理由随陌生人外出,如遇威胁,劫持等危险时,应进行报警、报告老师或其他同学或进行自救,所有学生都有义务在同学遇到危险时进行报警或其他施救行为。
        第十七条  班主任应定期组织学生学习自救、自护、逃生的基本知识,同时进行安全法纪教育,新生入学要进行一次安全法纪教育,每次节假日学校放假时,班主任应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根据季节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饮食卫生、交通、消防、用电用火、医疗等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严禁班主任采用打骂等方式体罚学生,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来处理学生问题。
        第十九条  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和过问有心理障碍的学生;经常了解排查学生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通过各种方式的工作,化解矛盾,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事故及险情的处置
        第二十条  班主任应根据本班学生人数备足蜡烛,晚自习如遇突然停电时,各年级负责人及检查人员应及时到达教学楼待命,班主任应及时将蜡烛送到教室,协助辅导教师组织学生上自习或根据学校安排,就地组织学生有序下楼放学。
        第二十一条  如遇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或发生其他危险时,须把学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年级负责人及班主任须在第一时间赶到教学楼,上课教师即为现场指挥,应迅速有序组织,指挥学生撤离教学楼,脱离危险,并尽其所能救治受伤学生。
        第二十二条  突发性险情实行时段管理救助制度,即上课期间由任课教师组织指挥救助和避险,课外活动由辅导教师组织救助和避险,学生在租住点或宿舍由房东或管理员组织救助和避险,其他时间由保安值班人员负责。在实施救助和紧急避险的同时,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伤害事故,班主任应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学生的救助,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和年级组负责人,情形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告政教处或保安处,接到报告的处室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做出进一步处置的指示。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有功人员应进行表彰奖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使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得以避免的。
        (二)当险情或伤害事故发生时积极实施救助的。
        (三)对突发性灾害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有效保证了学生生命安全的。
        (四)在维护学校治安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发生可以预见到的险情、伤害事故。
        (二)虽然预见到但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三)发现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四)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外出造成后果。
        (五)擅自脱离岗位导致事故发生。
        (六)学生出现伤害事故不实施救助或拖延救助。
        (七)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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