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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6日

    (五)、个人防护措施
    1. 当不慎被危险化学品弄到皮肤、眼睛时,要马上用清水冲洗,然后再去医院检查、医治。
    2. 如身体出现红肿、发痒、过敏等症状,要联想到是否与工作有关,进而找医生诊断。
    3. 不要把危险化学品带回家
    4. 不要把工作服穿回家,下班后应更换衣服。
    5. 危险化学品的毒性主要是伤肝、肾,溶解脂肪,平时要注意营养。
    6. 工作时要注意通风,使用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打开抽风排毒设施。
    (六)、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救护方法
    1. 强酸:皮肤沾染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或用小苏打、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时用温水冲洗后,再用5%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冲洗;进入口内时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嗽口,并服用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浊液洗胃;呼吸中毒时立即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体温,必要时供氧。
    2. 强碱:皮肤沾染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或用硼酸水、稀乙酸冲洗后涂氧化锌软膏;触及眼睛用温水冲洗;吸入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处;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 氢氟酸:眼睛或皮肤沾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20分钟以上,可用稀氨水敷浸后保暖,再送医院治疗。
    4. 高氯酸:皮肤沾染后用大量温水及肥皂水冲洗,进入眼内用温水或稀硼酸水冲洗。
    5. 氯化铬酰:皮肤受伤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后,用硫代硫酸钠敷伤处后送医院诊治,误入口内用温水或2%硫代酸钠洗胃。
    4.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锅炉)(10分钟)
        对锅炉运行管理的安全要求 
    (一)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浴室、教室、剧院、商店、医院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是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二)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安全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管理制度、定期检验制度、文明锅炉房和先进司炉工竞赛制度等)。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制度。 
    (三)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四)热水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不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协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五)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开孔、铆缝、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性脆化;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炉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六)锅炉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在工业生产中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伤员,以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每位职工都有必要学会一些正确进行现场救护的方法。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员工基本安全知识(40分钟)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享有以下五项权利:
    1. 享有工作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从业人员享有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第一,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第二,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
    第四,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3.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时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四项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员工基本安全知识
    ①、消防安全教育
       一.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由于用电设备和用电量变化无常,为了临时用电在原来的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的电热设备,使其长期过载运行,破坏了线路绝缘,引起火灾。
    (2).电工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长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
    (3).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时间使用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点或接点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4).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造成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的位置与可燃物的距离过近,也会因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
    (5).使用电 熨 斗,电吹风、焊接仪器设备等,用完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装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6).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也容易造成火灾事故。
    (7).随便吸烟,乱扔烟头或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
    (8).为了增强文艺演出效果,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然爆物品而因起火灾。
    (9).不采取安全措施,违章使用电、气焊、火花落在可然物上引起火灾。
    (10).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然可燃物或动明火找东西时引起火灾。
    二.火灾的预防
    (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门不能上锁,从业人员进入工厂或公共场所要记清安全出口、安全通道。
    (2).养成良好的用火习惯,不乱丢烟头或火柴梗。
    (3).不乱拉乱接电线,电路要安装漏电开关,对电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不要在集体宿舍里使用煤油和电炉,不要在蚊帐内点蜡烛。
    (5).不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进入工场,不在工场范围内吸烟。
    (6).爱护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沙箱等。
    三.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
    发生较轻微的火情,从业人员应用简便易行的灭火方法,把火扑灭。
    1. 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花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 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起火处,可以有效的灭火。
    3. 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 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 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然后迅速切断电源。
    6. 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水是导体,那样做会发生触电。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四. 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员伤亡。
    1. 一旦身受火灾威胁,千万不要惊慌措施,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 身处楼房的人员,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起入室,也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洗手间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 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
    3. 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有可能发生故障。    
    4. 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5. 逃离火场时,尽量采用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身体。烟雾弥漫中,可采取低姿势逃生,并沿墙壁边逃生,以免错失方向。
    6. 如身上衣服着火,要迅速脱掉衣服,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跳进附近的水池、小河中,将身上的火熄灭,总之要尽量减少身体烧伤面积,减轻烧伤程度。
    7. 火灾发生时,常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要预防毒烟,应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用湿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8. 无法逃离火场时,到天台或阳台上呼救,等待救援。
    ②、工伤保险
    一.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雇主)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在员工(雇员)意外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中断经济收入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在物质和经济上给予以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无责任补偿原则
    2.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3. 个人不缴费原则
    4.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6. 集中管理原则
    7.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10. 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
    三.工伤保险认定的十种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工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6、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10分钟)
    7、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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