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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陕高速上行线K658处“2016.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30日

  2016年7月4日21时35分左右,沪陕高速公路上行线(合肥往六安方向)657km+750m处,发生8车相碰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合肥市人民政府授权,合肥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合肥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沪陕高速上行线K658处“2016.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了事故车辆所属地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和江西省上饶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赣CR0633号车(挂赣E5717),车辆类型: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红,登记所有人: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万载县汽车服务广场;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1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辆转向、制动性能事发时处于有效状态。   赣E5717号车,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颜色:红,登记所有人: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3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   驾驶人:徐国军,男,实际车主,身份证号:413024xxxx01113891,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万大桥村下湾塘组。持有C1D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7日。经对其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乙醇含量0.0mg/100ml。   2.鲁CQ088G号车,车型: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白,登记所有人:刘萍,登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黄金国际东区21号楼2单元160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驾驶人:张晓东,男,身份证号:413021xxxx0820015,住河南省息县城关镇西街车站路38-8号。持有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经对其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乙醇含量0.0mg/100ml。   3.川Q6A473号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身颜色:灰,登记所有人:王燕,登记住址: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榕树街164号阳光北苑8幢1单元3楼2号,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驾驶人:粟华,男,身份证号:512527xxxx0205545X,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榕树街164号阳光北苑8幢1单元3楼2号;持有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5日。   (二)事故单位情况   1.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CR0633号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314607753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汽车服务广场,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8月27日,营业期限至2044年8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汽车租赁,二手车经纪、经销,汽车配件销售,货运信息服务,货车销售,汽车美容服务,货物包装、搬运,装卸、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仓储除外)。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2.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赣E5717号半挂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9706640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源头路(紫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胡建新,注册资本:贰佰零陆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6月9日,营业期限至2036年6月8日。持有婺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3月2日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赣交运管许可饶字361130200003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   (三)事故路段道路状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沪陕高速上行线(合肥至六安方向)657KM+750M处附近。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分向式道路,道路中间设有金属隔离护栏,沥青路质。双向六车道(含两侧应急车道),单幅路宽11.6米。事发时事发路段交通设施完好、路面无坑洼,事发点前后2公里无施工。   (四)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根据合肥市气象局气象材料显示,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区域气温30摄氏度,小雨,路面湿滑,阵风4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7月4日21时35分左右,沪陕高速公路上行线658k处,一辆重型货车前部与一辆小型客车尾部相撞(无人员伤亡),造成交通中断。路过车辆在此依次停车等候通行。   此时,徐国军驾驶装载钢结构的赣CR0633(赣E571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陕高速由东往西行驶,该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在沪陕高速上行线超车道行驶至657KM+750M处,与鲁CQ088G号小型普通客车、川Q6A473号小型轿车等7辆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鲁CQ088G号车驾驶人张晓东以及乘坐人刘萍、张曜鹏、张铭轩及徐敏5人死亡,川Q6A473号车乘坐人王学健受伤,8车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损。   (二)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经营管理单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高速公司),该公司负责合六叶高速公路(即沪陕高速)和合肥新桥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道路养护、路产安全等职能。合六叶高速公路东起合肥市肥西县长岗乡,西至六安市叶集区境内,全长122.9公里,2007年12月28日建成通车。合肥新桥机场高速公路全长17.6公里,2012年建成通车。   2.路政管理单位:安徽省合六叶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下简称合六叶路政大队),现有29人,下辖六安中队、机场中队、合肥中队三个中队。管辖里程180.9公里。   3.交通管理单位:合肥市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高速七大队),现有民警23人,聘用协警20人。大队下设综合警务中队、路面岗位执勤中队、事故巡逻中队、机场巡逻中队。管辖路段为沪陕高速合肥段K653-K698.3计45.3公里以及新桥机场高速公路17.6公里,管辖里程共62.9公里。   (三)应急救援情况    2016年7月4日21时40分左右,交警高速七大队教导员贺兆龙带领一名协警进行路面巡查(六安至合肥方向路段),发现对向车道车辆停滞,立即电话报告值班室,值班室接到事故报警,立即安排事故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同时通知执勤民警赶赴现场,5分钟后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有人被困车内,随即通知医疗、消防和高速公路等部门赶赴现场救援。事故民警将警车停在事故路段后方150-200米处,打开警灯警报、随身装备,采取护尾措施。22时14分,六安高速公司接到事故信息,立即赶往现场参与救援;22时20分左右消防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交警高速七大队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省市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安徽省公安交警总队、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安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现场处置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7月5日凌晨1时,事故救援工作及现场处置工作完成,该路段交通完全恢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1.张晓东,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413021xxxx08200015,河南省息县人,鲁CQ088G号车驾驶人。   2.刘 萍,女,32岁,汉族,身份证号413029xxxx09240020,山东省淄博市人,鲁CQ088G号车乘坐人,系张晓东妻子。   3.张曜鹏,男,10岁,汉族,身份证号411523xxxx07150415,山东省淄博市人,鲁CQ088G号车乘坐人,系张晓东长子。   4.张铭轩,男,5岁,汉族,身份证号411528xxxx11110256,河南省息县人,鲁CQ088G号车乘坐人,系张晓东次子。   5.徐 敏,女,52岁,汉族,身份证号411528xxxx01037145,河南省息县人,鲁CQ088G号车乘坐人,系张晓东母亲。   (二)受伤人员情况   王学建,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512527xxxx07264370,四川省宜宾县人,川Q6A473号车乘坐人,两侧鼻骨骨折,右侧第1-5肋骨骨折伴两肺挫伤,右锁骨骨折,颈7右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国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在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其所驾驶车辆追尾前方车辆,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未建立车辆例检制度,对车辆动态监管不力,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   2.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的半挂车未进行管理,对车辆超载运输情况不管不问。   3.六安高速公司,未严格履行道路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吸取“6.22”事故(2016年6月22日1时10分左右,沪陕高速公路下行线666KM+300M附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冲过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道内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3人死亡、2人轻伤。)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对事故路段实际车流量远超过设计车流量的情况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路面巡查频次偏低。   4.合六叶路政大队,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路面巡查频次偏低,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赶赴事故现场不及时。   5.交警高速七大队,未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开展日常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驾驶员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和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陕高速上行线K658处“2016.7.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刑事处理的人员   1.徐国军,事发时赣CR0633(赣E571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王金龙,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未建立车辆例检制度,对车辆动态监管不力,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李学潮。六安高速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道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对事故路段实际车流量远超过设计车流量的情况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路面巡查频次偏低,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赵杰,六安高速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李智,六安高速公司养护部部长。负责路面巡查及路面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开展路面巡查频次偏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王军义,合六叶路政大队副大队长,7月4日合六叶路政大队带班领导。未严格履行带班领导安全管理责任,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组织路面巡查频次偏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赶赴事故现场不及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董德武,合六叶路政大队当班路政员。开展路面巡查频次偏低,赶赴事故现场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洪新,合六叶路政大队当班路政员。开展路面巡查频次偏低,赶赴事故现场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贺兆龙,交警高速七大队教导员,全面负责高速七大队工作。未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组织日常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驾驶员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和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高红强,交警高速七大队值班民警。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驾驶员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和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未建立车辆例检制度,对车辆动态监管不力,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2.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的半挂车未进行管理,对车辆超载运输情况不管不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3.六安高速公司。未严格履行道路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对事故路段实际车流量远超过设计车流量的情况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路面巡查频次偏低,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合六叶路政大队。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路面巡查频次偏低,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赶赴事故现场不及时。建议向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交警高速七大队。未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吸取“6.22”事故教训,该路段在12天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开展日常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驾驶员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和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其他建议   建议赣CR0633号半挂牵引车及赣E5717号半挂车登记所属地市政府对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万载县龙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婺源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货运经营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素质。要建立并落实车辆例检制度,保证车辆情况良好,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平台建设,认真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杜绝驾驶员不按准驾车型驾驶,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行为。   (二)加强道路动态监管,积极采取措施。一路三方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要求,认真总结该路段特点,分析近年来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各方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道路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道路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对收费公路入口改造进程,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要加强高速公路科技设备投入与建设,提高高速公路科学化管理水平;交通运输路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等运输行为。   (三)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路政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特别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路政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手段并加大巡查频次,加强路面动态监控;积极落实高速公路“1+1+1”联合巡查勤务工作机制,提高隐患的发现能力和事故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应对恶劣天气和非正常状态,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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