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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8月24日2时20分许,在莞佛高速公路东行32公里+300米(东莞市虎门镇)路段,发生一宗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8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发函邀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150M3AA,车辆识别代码:LGGZ2CV29FL220535,发动机号:J20L1F31918,整备质量:15495kg,核定载质量:25100kg,实载:0kg,事发时没有装载货物。车辆所有人: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268号裕宏实业大楼四楼的402号房;使用性质:货运;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350TJZ,车辆识别代码:LJRC1227571016790,整备质量:35000kg,核定载质量:30480kg,实载:0kg,事发时没有装载货物,车辆所有人: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268号裕宏实业大楼四楼的402号房。使用性质:货运;经调查,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5年9月6日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营深字002610562。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于2012年5月24日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营深字001947230。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车从广州市番禺出发前往深圳方向行驶至莞佛高速公路东行32公里+300米(东莞市虎门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该车交通强制险投保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号:ASHZ401CTP18B008692N;保险期间: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商业险投保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商业险保险单号:805122017440313000005。保险期间: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为叁拾万元整,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一百万元整。

经查,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此事故前并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2017年1月3日至2018年8月10日,有3次违法记录,还有一次违法信息未处理。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2015年8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注册日期:2007年6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2、鲁H7L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30QCA,车辆识别代号:LGGG4DX32EL924085,发动机号:78073391,车辆所有人:鱼台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鱼台县老砦镇东里西村北首,使用性质:货运。鲁HHN2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豫新牌XX9380TDP,车辆识别代号:LX91GD30770YX0108,车辆所有人: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闫集村西首路南。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737080000222655,保险期间: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737080000213808。保险期间: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鲁H7L992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鲁HHN26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注册日期:2007年4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二)驾驶员情况

1、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符光亮(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围河乡西邹村友谊街南东四巷11号,身份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7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家属联系电话: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3年2月25日。经交警部门对符光亮尸体抽血进行酒精测试和常见毒品筛查,检测结论为送检的符光亮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和未检出毒品成份。

经查,驾驶人符光亮在此事故前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近三年来至今有8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共计接受交通违法处理8次。

2、鲁H7L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何运锋,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文庙口村2组152号,身份证号: ,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6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联系电话: 。经交警部门现场对何运锋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送检的何运锋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对何运锋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对吗啡类,甲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

(三)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入户时档案资料,结合案发时该车的检验情况,核对其是否存在改装。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入户时车辆相片一致,不存在改装迹象。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2)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后转向灯)、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H7L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HHN2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鲁H7L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左后转向灯、制动灯、位灯、后左右倒车灯)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2)鲁HHN2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五)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1、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入户和年审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8月,该车通过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经查阅该车入户和年审的有关档案资料,查实该车在入户时均是原装原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150M3AA,车辆识别代码:LGGZ2CV29FL220535,发动机号:J20L1F31918,注册日期:2015年8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350TJZ,车辆识别代码:LJRC1227571016790,注册日期:2007年6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2、鲁H7L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鱼台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鱼台县老砦镇东里西村北首;鲁HHN2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闫集村西首路南。使用性质:货运。鲁H7L992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鲁HHN26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注册日期:2007年4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经查,2018年8月24日2时20分,事发地点为阴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国家级高速公路,视线开阔,平直沥青路面。现场位于莞佛高速公路东行32公里+300米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虎门深圳方向,西往广州番禺方向。道路单向三条机动车道宽均为375厘米,最右侧救援车道宽为280厘米,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东西向车道中间有水泥隔离带,应急车道右侧有水泥护墙。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车辆痕迹。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离地高20-300cm、从左往右0-220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致使该处驾驶室整个往后移入235cm压缩变形。鲁HHN26挂重型平板半车尾离地高70-280cm、从左往右55-260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

(七)涉事企业情况

1.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2年2月27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268号裕宏实业大楼四楼的40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少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857X。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6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61293号,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2017年11月起,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符光亮为员工,驾驶货运车辆工作,当月工资在每月26日左右结算。

该公司深圳总部名下共有56辆车辆,营运车辆52辆,非营运车辆4辆,已为上述正在营运的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但未安装行车记录仪。无营运转非车辆,41辆车处于正常状态,7辆车处于违法未处理状态,7辆车处于逾期未检验、查封状态,1辆处于查封状态。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1、死者符光亮,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围河乡西邹村友谊街南东四巷11号。经法医鉴定,符光亮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报告编号:【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470)号。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23日11时左右,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符光亮从河源拉货到番禺旧水坑,2018年8月24日1时30分许,驾驶人符光亮驾驶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甲车,牵引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番禺旧水坑卸货完毕后,空车从番禺往虎门方向行驶返回深圳,2018年8月24日2时20分许,途经莞佛高速公路东行32公里+300米路段时,甲车车头与因前方道路堵车而停靠在右侧主车道上的由驾驶人何运锋驾驶鲁H7L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乙车)牵引的鲁HHN2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尾,造成甲车驾驶人符光亮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8月24日2时35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当事人电话报警,称在莞佛高速公路东行32公里+300米路段,两辆货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太平大队值班室接当事人电话报警后,随即致电虎门医院急救中心到达现场,3时10分值班民警袁良锋,陈耀均到达事故现场,会同虎门大桥路政、拯救拖车部门开展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处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4时0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对驾驶人基本情况、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况以及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工作,使事故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未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太平大队较好履行了本职工作。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3、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符光亮的尸体在东莞市殡仪馆保存未火化。9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各方未向交警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符光亮家属暂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故其它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当事人符光亮驾驶机动车行进中疏于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发现,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

(二)间接原因: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聘用的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安全教育流于表面,过于形式,没有让安全驾驶的观念在司机中入心入脑,没有让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时刻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灯光系统(右后转向灯)、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当事人何运锋驾驶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少花有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有提供纸质车辆GPS动态管理记录,有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相关材料,有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材料,但没有督促、检查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少花没有履行好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职责。

2、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制度、车辆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费用使用制度、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动态监控的管理制度等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中看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较为齐全。事故发生后能立即派员协助我队的调查工作,积极配合对受害者家属方的安抚工作。但该公司仍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聘用的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安全教育流于表面,过于形式,没有让安全驾驶的观念在司机中入心入脑,没有让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时刻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粤BFG4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灯光系统(右后转向灯)、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虎门镇“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虎门镇“8•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粤BBU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属单位,虽然提供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及制度,从安全规章制度中看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事故发生后能立即派员协助调查工作,积极配合对受害者家属方的安抚工作。但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只能提供公司《安全值班监控制度》,没有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根据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车队长的谈话笔录。虽然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长称有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但是,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继续培训记录。其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中的内容,没有按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法规、政策2学时、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2学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职业心理和生理健康2学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2学时、道路货物运输危险源辨识应用3学时、道路货物运输防御性驾驶方法与不安全驾驶习惯纠正6学时、紧急情况及应急处置3学时、道路货物运输知识2学时、道路货物运输节能减排2学时。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制度》;未能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继续培训;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驾驶员培训不到位,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造成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

黄少花,深圳市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黄少花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当事人符光亮驾驶机动车行进中疏于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发现,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符光亮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本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何运锋,驾驶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18年9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已向何运锋进行处罚。

(四)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车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要集中检查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督促企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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