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茶山镇“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8月10日,在东莞市茶山镇茶兴中路与怡华北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警后,茶山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8月14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 413)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茶山人民政府、安监分局、监察室、交警大队、京山派出所、总工会、综治办、应急办、交通分局、茶山圩社区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4250B42C2M4,车辆识别代码:LZ5N4DD34FB000278,发动机号码:1414G050109,出厂日期:2015年01月2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3月,车辆所有人:袁容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横江村民小组300号,核载3人,整备质量:8805kg,外廓尺寸:6760x2495x3600mm,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03月13日,燃烧材料:柴油。

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购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石龙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ADNGSLZCTP18B001588V、商业险保险单号:ADNGSLZY1418B001213R,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

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袁容堆2014年1月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8年3月到期。

经查,自2015年至2018年7月,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共有过2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2次。无事故记录。

2、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明威牌NHG9402TD,车辆识别代码:LJT93VRP7F0013447,发动机号码:无,出厂日期:2015年03月24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4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车辆所有人:袁容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横江村民小组300号,核载:无,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10500kg,核定载质量:29500kg,外廓尺寸:13000x3000x2850mm,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04月09日,燃烧材料:无,备注: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事发时未运送货物。

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购有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石龙支公司,商业险保单号:ADNGSLZY1418B001215R,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查,自2015年至2018年7月,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事故记录。

3、通过调查,相关银行流水账目显示车辆为袁容堆、袁帮根、袁镜波、袁润江四人共同出资分别于2015年3月和2015年4月购买,车辆登记人为袁容堆,实际支配和日常管理人为袁帮根,其他三人不参与,袁帮根按照5000元/月作为车辆的运行成本纳入年底结算,收入所得四人平分。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袁帮根,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横江坑口村民小组214号,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A2、E,档案编号: ,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5月23日,有效期限:201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3日,符合驾驶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条件。

经查,袁帮根自2015年至2018年7月共有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3次,记分情况:0分。无事故记录。

(三)检验鉴定情况

1.经交警部门将袁帮根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2.经交警部门对袁帮根的尿液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检验结果呈阴性,未吸毒后驾驶。

3.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挂的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SC5671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粤S5111挂号明威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系统、转向系及灯光系均功能有效。

(四)事故现场情况

1. 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8月10日9时30分,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 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茶山镇茶兴中路怡华中路口,事故路口为四枝分叉路口、沥青路面,干燥,东往塘角方向,西往茶园商场方向,北往石龙镇,南往寮步镇,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限速60公里,双向六车道,中间有双黄实线,路面平直,茶兴中路实施7时至19时禁止核载1.75吨及以上货车通行(持有准行证除外),茶兴中路道路中间正在围闲施工。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道路施工情况。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东莞市茶山镇实施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是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强,身份证: ,施工路段包括:茶石路、站前路、安泰路、茶兴路、怡华中路、东岳路、茶园路、裕民路。茶兴中路道路中间正在围闲施工,占用茶兴中路中间两条车道,各占用双方向靠双实线的快车道,采取围闲施工方式。

经核查,事故路段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措施、保障畅通,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4.车辆停车位置。(1)事故发生后,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头朝北尾朝南停于茶兴中路东侧路面中间道上,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前后轮中轴离路右侧路线边缘分别为295cm和340cm,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侧后轮中轴离路右侧路线边缘为350cm,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侧后轮中轴离路口人行横道(基准点)922cm。(2)事故发生后,自行车前轮与主体分离,自行车主体位于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后轮组下面,头往南尾往北向右倒地, 自行车前轮位于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后轮组后面75cm处,前后轮中轴分别离右侧路线边缘360cm和419cm。

5.车辆痕迹。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见有刮痕,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后轮组轮胎有辗压自行车轮胎的痕迹;自行车前后轮之间连接杆有被辗压的痕迹,自行车前后轮有摩擦痕迹,前轮与主体分离,制动手把缺失,自行车前轮叉有被辗压变型。

(五)装载情况

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没有装运货物。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当事人陈爱香,女,1947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博头村53号,身份证号: ,家属刘海源联系电话: ,交通方式:驾驶自行车。经法医检验鉴定,证实陈爱香符合钝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2000元(其中赔偿金额600000元,车辆损伤2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8月10日9时30分左右,司机袁帮根驾驶粤SC56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粤S511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载一台挖土机去茶南路的一个工地,在回程途中经过茶山镇茶兴中路怡华北路路口,从塘角往石龙方向右转弯行驶,当时车上未装载货物,在转弯过程中,该车车头右侧与陈爱香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爱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执勤的两名铁驾队员立即赶到现场,马上开展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控制肇事者并要求增援等应急处置工作。9时36分,茶山交警大队接茶山分局报警,值班民警李志勤和副中队长卢树森于9时48分到达事故现场,抢护车于9时40分到达现场,骑车者经茶山医院抢救无效证实当场死亡,民警立即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走访取证等各项工作。10时35分拖车清障,死者尸体由殡仪馆车辆接走,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双向交通恢复正常。

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陈爱香尸体于2018年9月2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并于2018年9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袁帮根和袁容堆向陈爱香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00元(陆拾万)。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袁帮根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且违反道路禁行标志和未驶入导向车道及右转弯未让直行车辆。

2、陈爱香驾驶自行车超过道路边缘线1.5米通行。

(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茶山镇“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袁帮根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且违反道路禁行标志和未驶入导向车道及右转弯未让直行车辆等原因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袁帮根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涉事车辆取得的货运资质过期的情况下违法营运,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

(二)加大对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和驾驶人资格,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车辆驾驶资质;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提醒纠正。

(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四)各运输企业及个人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超限超载、逾期未检验等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是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五)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