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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西市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定西党政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1月03日

 2018年7月14日,我市陇西县云田镇咀头村新庄社村道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定西市委副书记、市长戴超,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曹明等市上领导相继做出批示,要求查清事故原因,对暑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和陇西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和综合管理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4日12时48分许,吴兆平驾驶甘JC3827号三轮汽车,沿乡道201线从渭阳乡三川村出发前往云田镇咀头村参加亲戚祭奠活动,沿途先后搭载吴兆祥、王雪雯、吴步清、吴步海、张若儿、吴睿,行至云田镇咀头村新庄社村道路口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坠入道路南侧低于路面12.2米的陇西县“百绿草业”养殖场后院,致吴步清当场死亡,吴兆祥、吴步海、张若儿3人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兆平、王雪雯、吴睿3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7月14日15时27分,陇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向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陇西县政府立即启动较大事故处置预案,县长陈彦吉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医院召开会议,对伤者抢救、家属安抚、事故调查、死者善后等工作进行专题安排。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相继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市政府及时召开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部署开展暑期专项整治行动。陇西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全县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截止7月17日,所有死者全部安葬,家属情绪平稳。

事故调查期间,调查组发现事发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调查组已责成陇西县云田镇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在隐患未消除前,该道路不得使用。7月26日,陇西县云田镇政府在该路段设置了临时性封闭措施,禁止车辆通行。

三、驾乘人员、车辆及道路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吴兆平,男,汉族,现年43岁,农民,家住陇西县渭阳乡三川村阴坡社38号,驾驶证号:622425197504233819,档案编号:622400532348,准驾车型C4D,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4月13日,有效期限至:2028年4月13日,发证机关:陇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系甘JC3827号三轮汽车驾驶人, 2016年、2017年有3起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2018年8月2日,吴兆平被陇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0日经陇西县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9月19日,陇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0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

(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具体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见下表:

(三)车辆基本情况

甘JC3827号三轮汽车,厂牌型号:时风牌。注册登记所有人:吴兆平,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8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该车依法购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终止日期至2018年11月14日。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四)道路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路段为陇西县云田镇咀头村新庄社“之”字形村道间的连通便道,北与201乡道相接,南与咀头村新庄社村道呈900“丁”字形相连,其连接点南侧为垂直高度12.2米的悬崖,崖底为陇西县“百绿草业”养殖厂后院。2015年5月,陇西县云田镇在硬化咀头村新庄社村道后,新庄社村民以耕种田地方便为由,强烈要求将该连通便道也硬化为水泥路面。应村民要求,咀头村村委会通过云田镇政府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逐级上报县财政局。同月,县财政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将该路段列为全县第二批村内道路实施项目。6月,咀头村村委会与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开始施工建设。8月,该项目工程通过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云田镇政府的联合验收,县财政局出具了《验收结论报告表》;9月,县交通运输局出具了《竣工验收鉴定书》。随后根据《陇西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原则,该连通便道移交陇西县云田镇咀头村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道路勘查情况

道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呈南北走向,东西两侧为田地,北端通往乡道201线,南端与由西向东的村道形成丁字路口,路口南侧为高12.2米的悬崖,崖底为“百绿草业”养殖厂后院。由北向南村道为9度的下坡,路面宽为3.4m,弯道半径21.13m,属急弯道路段。由西向东村道路面全宽3.6m。现场路段无交通警示标志标牌。

(二)路面痕迹

现场路面遗留有长14m和13.8 m的两条新鲜轮胎挫印,挫印沿丁字路口由北向南延伸至由西向东村道的南侧边缘,“百绿草业”养殖厂后院院墙壁上留有长1.8m的刮痕印痕,并附着三轮汽车蓝色漆皮。

(三)车辆痕迹

甘JC3827号三轮汽车坠入悬崖后,车体头南尾北停放于“百绿草业”养殖厂后院内,驾驶室整体严重变形,左前大灯脱落,右后视镜脱落,前挡风玻璃脱落,方向机后移,左侧车门前端0.45m处有长0.75m的擦痕一道。

五、检验鉴定情况

(一)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对死者吴步清、吴兆祥、张若儿、吴步海的死亡原因鉴定。死者吴步清、吴兆祥、吴步海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张若儿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甘肃省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驾驶员吴兆平血样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不属于酒后驾驶。

(三)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经委托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对甘JC3827号时风牌三轮汽车检验鉴定,该车转向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介于32-37km/h,发生事故前的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制动失效的主要原因是:制动液内混有空气、制动总泵相连接的管路内有气体,造成制动踏板发软,制动效能下降。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吴兆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且在急弯陡坡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翻坠。

2.驾驶人吴兆平对自有的三轮汽车日常疏于维修保养,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基本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道路系急弯陡坡路段,坡底与主村道形成“丁”字交叉路口,路口南侧为垂直低于路面12.2m的养殖场,事发路段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临崖一侧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陇西县百草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对道路下方山体擅自挖掘取齐,形成12.2m的垂直、高落差边坡,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陇西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规定不力,建立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到位,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陇西县渭阳乡党委、政府不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的规定,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不力,未按要求规范设置交警中队,对所辖区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落实督导不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对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劝导、制止不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陇西县云田镇党委、政府不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的规定,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不力,未按要求规范设置交警中队,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所辖区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落实督导不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4.陇西县云田镇咀头村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作用发挥不到位,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不力,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路段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劝导、制止不力。

5.陇西县渭阳乡三川村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不力,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作用发挥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对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劝导、制止不力。

6.陇西县交通运输局未严格按照《陇西县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一事一议”道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中,未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7.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督促指导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乡村道路存在的农用车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未形成严打严查高压态势。

8.渭阳乡交警中队对乡、村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9.云田镇交警中队对乡、村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辖区隐患路段排查治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非法载客、超速,村民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吴兆平,甘JC3827号三轮汽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在急弯陡坡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李珍,中共党员,陇西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疏于管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县内农用车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本人向陇西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2.焦建强,中共党员,云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对镇政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3.吴文虎,中共党员,云田镇副镇长,兼任交管站站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镇政府联系咀头村领导。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制止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任健,中共党员,云田镇咀头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站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制止、劝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宋玉祥,中共党员,陇西县渭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候选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对乡政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约谈。

6.陈春娟,中共党员,渭阳乡副乡长,兼任交管站站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政府联系三川村领导。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乡交通安全管理站组织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制止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陈生存,中共党员,渭阳乡三川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未正确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职责,对辖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制止、劝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陈继明,渭阳乡三川村村主任,兼任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站长,未正确履行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职责,对辖区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行为纠正、制止、劝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武玉成,中共党员,陇西县交通运输局正科级干部,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财政部门“一事一议”道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在“一事一议”道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中,未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道路设计缺陷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告诫约谈。

10.翟亚军,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政委,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疏于管理,督导检查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不到位、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本人向陇西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1.仇晨霞,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12.陈平,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督促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张建军,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分管的道路秩序工作疏于管理,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县乡道路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4.薛鹏,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渭阳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交警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交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对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纠正制止、打击不力,未能形成严查严惩的震慑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张珣,陇西县公安局云田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交警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交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不彻底,对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纠正制止、打击不力,未能形成严查严惩的震慑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移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建议陇西县县委、县政府向定西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2.建议陇西县云田镇党委、政府,渭阳乡党委、政府分别向陇西县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3.建议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交通运输局向陇西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4.建议由陇西县人民政府对陇西县百草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对道路下方山体擅自挖掘取齐,形成垂直、高落差边坡的行为依法调查,并严肃追究责任。

5.建议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陇西县“7·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八、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乡(镇)政府在农村地区、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对辖区农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

(二)织密农村道路交通防控网。要组织乡镇交管站、派出所、交警中队、安监站、综合执法所开展联合执法,严查严惩农用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客车超员、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要充分发挥“两站一室” 、交警中队的职能作用,及时纠正、劝导、制止和严惩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常态化机制,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

(三)优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结合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突出对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提高农村道路通行等级,完善道路提示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经营养护单位要在事故易发路段、环境复杂路段增设完善减速提示标志、防撞墩、护栏等设施,有效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四)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五进”、“五个百分百”等宣传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群众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将《定西市农用车载人客车超员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鼓励群众举报农用车违法载人、客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和重点违法行为,集中宣传农用车违法载人的危害性。

(五)全面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强化督导检查,从严追究责任。要组织专门的督导力量,对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责任落实以及上级部署的阶段性工作的完成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因工作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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