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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10月2日,在S120东莞市桥头镇桥东大桥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7年10月1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安委办、安监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交警大队、综治办、总工会、监察室、司法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老村社区沙博小区卓宇商务大厦101,注册日期:2013年1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3252P34C9M3,车辆识别代码:LZ5N2CD3XDB620839,发动机号码:1613Y731697。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900kg。经东莞市桥头美兴地磅称重服务部称重,粤BW7019号牌重型货车载货全车总重:43930kg,超载18930kg,超载146%。

事故发生时该车从深圳市龙华区福民的工地运送干土到惠州市沥林镇倒土。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为每座位10万元*3座。

经查,该公司对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建立了《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了车辆维保情况。该车近3年有23宗违法,主要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7宗)及违反禁令指示(4宗),已接受罚款23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2.粤P5Y952普通摩托车。品牌型号:远大牌YD125-6V,车辆识别代码:LDLPCJLA6D1651225,所有人:吴明礼,登记住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圩镇563号,注册日期: 2013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该车近3年有2宗交通违法行为,都为违反禁令指示,已接受罚款2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陈珊,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粟树嘴村胡家湾村民组5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0年05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05月21日,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陈珊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2次交通违法记录,已接受罚款2次。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陈珊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陈珊2017年9月1日入职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与陈珊签订劳动合同。

2. 粤P5Y952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吴明礼,住址:四川省金堂县云合镇三桥村6组。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4年05月07日,有效期至2020年05月07日,准驾车型:E,符合驾驶普通摩托车条件。经查,吴明礼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2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2次。经交警部门抽取吴明礼血液样本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吴明礼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未酒后驾驶。

(三)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左后制动灯、位灯、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P5Y952普通摩托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 粤P5Y952普通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后转向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老村社区沙博小区卓宇商务大厦101;法定代表人:王双喜;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3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167968号;证件有效期:2013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司机40人,管理人员7人,共计47人。该公司无陈珊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7年10月02日21时40分为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道,呈东西走向,中间有双实线,水泥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宽度为13米,各机动车道宽为3.1米、3.4米、3.4米、3.1米。

3.车辆痕迹。(1)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角见明显刮痕右侧护栏见明显刮痕高约70CM,长约80CM,右后两排车轮见人体组织及血水。(2)粤P5Y952普通摩托车左侧多处见倒地刮痕,左手把见明显碰刮痕,左后转弯灯见明显刮痕。

(六)货物源头情况

1.货物源头单位为:深圳市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9号;法定代表人:王盛华;成立日期:1996年06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45223A。

2.货物源头地点为:深圳市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福民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宗地号A924-0167)。深圳市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就福民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宗地号A924-0167)签订了《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2017年4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经调查询问发现货物装载场地福民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宗地号A924-0167)未安装货物称重设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02日19时许,陈珊驾驶粤BW7019号牌重型货车,在深圳市观澜镇深圳市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福民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宗地号A924-0167)载干土出发前往惠州市沥林镇英光村倾倒。

2017年10月02日21时15分,陈珊驾驶粤BW7019号牌重型货车从东莞市桥头镇东江大道往东江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桥头镇桥东大桥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吴明礼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乘客李泽逢)发生碰撞,造成吴明礼当场死亡乘客李泽逢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0月02日21时15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桥头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桥头镇桥东大桥路段发生一辆泥头车与一辆摩托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值班室立即通知事故值班民警出警处置。21时20分,事故值班民警邓永林、肖德明出警,并于21时40分到达事故现场。邓永林、肖德明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一人已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已由救护车送桥头人民医院,并同时将事故上报值班大队领导。接事故报告后,罗淦文副大队长立即带领刘建强中队长,机动中队民警罗建文以及数名协管员赶赴现场协调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当日23时10分,事故现场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吴明礼的尸体已于2017年10月02日运送至市殡仪馆保存防腐。伤者李泽逢于当晚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伤情稳定,治疗情况良好。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医疗部门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和死伤者家属解释安抚工作,事故善后维稳工作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死者吴明礼为粤P5Y952普通摩托车驾驶人,伤者李泽逢为粤P5Y952普通摩托车乘客,具体情况如下:

1.死者,吴明礼,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圩镇563号。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吴明礼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伤者,李泽逢,粤P5Y952普通摩托车乘客,住址:广西乐业县幼平乡五寨村百仲屯073号。受伤后送东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①左上臂毁损伤;②右侧锁骨骨折;③颌面部多发骨折;④颅脑外伤;⑤胸骨柄骨折,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李泽逢身体之损伤目前已达重伤二级。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陈珊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为粤BW70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未能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对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不严格,对车辆驾驶人陈珊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陈珊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桥头镇“10·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W70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珊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行驶,未谨慎驾驶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以及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

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负责镇辖区内道路运输许可审批、道路运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年初,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已与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自3月份来镇交通运输分局认真组织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部门在辖区内大力开展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每周1至2次的联合执法频率大力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每一次专项行动做到“有迹可循”。本次事故中,事故发生单位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其道路运输资质由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

(二)桥头镇交警大队

桥头镇交警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经查涉事车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桥头交警大队定期每月组织一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交管局和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工作一系列部署安排的同时,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两客一危”、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2017年,桥头交警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联合镇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以打击超载超限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治超工作。经统计,2017年1月1日-11月10日,桥头交警大队共暂扣各类车辆1970辆,其中货车259辆;暂扣摩托车5270辆,其中电动车700辆。

(三)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立了公司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对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了车辆维保情况。经查,该公司对车辆驾驶人陈珊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陈珊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且该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近3年有23宗违法,主要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7宗)及违反禁令指示(4宗),已接受罚款23次,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左后制动灯、位灯、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显示该公司对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不严格。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为粤BW70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未能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对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不严格,对车辆驾驶人陈珊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陈珊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王双喜,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车辆驾驶人陈珊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陈珊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陈珊,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陈珊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深圳市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货物装载场地福民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宗地号A924-0167)安装货物称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东莞市桥头镇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迅速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对辖区的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工作措施,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消除的不允许恢复运营。

(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属地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两项集中检查:一查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二查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集中整治运输企业及车辆交通违法。公安交警部门要突出重点严厉整治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准确掌握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和实时动态。要牵头组织规模用警,对货运车辆超载、违法停车、冲红灯、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口、路段集中整治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四)大力开展运输车辆隐患清零工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多次违法未处理的运输车辆加强清理排查,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的客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要主动联合深入企业进行清查,督促企业或车主尽快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全面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

(五)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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