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石排镇“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11月5日9时48分左右,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洲大道田寮村委会路口,发生一起重型专项作业车与自行车碰撞,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1月2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石排安全监管分局、石排镇人民政府监察室、石排镇应急办、石排镇总工会、石排交通运输分局、石排交警大队、石排公安分局、石排社保分局、石排人力资源分局、石排镇政法办、石排司法分局等部门组成的石排镇“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委托第三方检测,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人员及车辆情况

1.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司机情况:姚集瑜,男,35岁,汉族,东莞企石人,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有效期:2014年09月08日至2024年09月08日,并持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日期:2023年7月5日,符合重型专项作业车条件。经查,石排交警大队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姚集瑜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姚集瑜有两次违章记录在博罗县均因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人民币50元,没有扣分记录。

2.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实际支配人:黄锦永,男,45岁,汉族,东莞桥头人,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是由黄锦永与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以租代售合同购买的。经石排交警大队到东莞市工商局核查:没有发现以姓名黄锦永或其身份证作为企业代表人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

3.自行车司机情况:聂宗强,男,54岁,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身份证号码:     ;

4.肇事机动车情况: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铁岭成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蔡牛乡蔡牛村,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查封,投保公司:无。车辆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总质量:25000KG,装备质量:14800KG,限载质量为:10070kg。经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村利民称重站过称,核定该车事发时整车总质量为:41350kg,实载26550kg,超载16350KG,超载160%。经石排交警大队核查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没有违法记录。

事故发生时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从东莞市企石镇光泰混凝土公司载混凝土后送往东莞市石排镇田寮工业区一工地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5、肇事非机动车情况:驾驶自行车,车辆所有人:聂宗强,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家属联系电话:  。

(二)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石排交警大队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不存在改装现象,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36km/h。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铁岭成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96160765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蔡牛乡蔡牛村;法定代表人:陈野;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3日;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23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人员信息:陈野任经理,金成军为自然人股东、任执行董事,焦铁为自然人股东、任监事。行政许可信息:暂无行政许可信息。铁岭成军物流有限公司是车辆登记所有人。

2.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388947X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5号;法定代表人:潘裕淦;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5日;营业期限至:2031年12月14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三一牌工程机械整机、配件和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政许可信息:暂无行政许可信息。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是车辆支配人黄锦永与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以租代售合同购买的。

(四)事故车辆相关单位及人员之间的关系

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是铁岭成军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卖给车辆支配人黄锦永并与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以租代售合同,并于2017年3月支付完车款。由于铁岭成军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被辽宁省铁岭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封。因此,截至目前该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仍未过户给黄锦永,但在《二手设备租赁合同(以租代售)》提到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黄锦永承担。车辆支配人黄锦永聘请姚集瑜为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司机。

事故当天是黄锦永得知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需要车辆运送商品混凝土,所以联系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莫润洪,提出帮光泰混凝土公司运送商品混凝土到石排镇田寮村。黄锦永没有跟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纸质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协议,费用是根据每个月的发货单进行核算支付。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05日09时48分许,天气晴朗,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现场道路平直、干燥的混凝土路面,事故路段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十字型交叉路口,东往东莞市石排镇田寮工业区方向,西往东莞市石排镇田寮村委会方向,南往东莞市横沥镇方向,北往博罗县园洲镇方向,南北走向为石洲大道,道路中间和两侧设有绿化分隔设施,东西走向为乡村道路,南行进入路口前设有减速带,路口漆划有人行横道,北向南行进入路口三条机动车道由右往左路宽分别为340cm、360cm、330cm,西向东行进入路口车道路宽为770cm。

3.车辆痕迹。(1)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前左下角护栏见刮痕(2)自行车因碾压严重损坏。

(六)货物源头情况

1.源头单位: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6492XL;法定代表人:莫润洪;住所:东莞市企石镇东兴(民营)工业邨;经营范围:混凝土搅拌及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5年3月28日;营业期限至:长期。该公司自身拥有混凝土专运车辆7台,另外租了车辆27台,公司只对自身拥有的7台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并未对租用的27台车辆和司机进行日常管理。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是租用的27台车辆其中一台。

2.装货情况:该公司自身拥有的车辆及外租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均为12吨左右(约5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因此,公司装载混凝土系统设定为一次性装载5立方米混凝土,一次装载完毕后,通过响铃提醒司机驶离车辆,然后继续装载下一辆车。

3.出场情况:该公司原只有1台地磅(目前正在新装2台地磅,尚未投入使用)。由于公司实行定量装载,因此车辆载货出场前并不是全部车辆均需称重,客户要求称重的才称重。

4.超载原因:该次事故车辆超载的原因由于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司机姚集瑜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造成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超载出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05日09时48分许,姚集瑜驾驶一辆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东莞市企石镇光泰混凝土公司载混凝土后送往东莞市石排镇田寮工业区一工地的过程中,沿石洲大道快车道从博罗县园洲镇(北)往东莞市横沥镇(南)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石排镇石洲大道田寮村委会路口时,姚集瑜所驾车辆的车头左侧与其右侧方从东莞市石排镇田寮村委会(西)往田寮工业区(东)方向沿人行横道上通过路口的由聂宗强驾驶一辆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碾压推行致聂宗强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11月05日09时55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排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洲大道田寮村委会路口发生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与一辆自行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何智荣副大队长、高志超副中队长带领民警于10时03分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设置警戒区进行勘查,积极配合石排医院抢救伤者,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并将事故情况向市交警支队和镇应急办汇报。当日10时5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1、犯罪嫌疑人姚集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审查,2017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石排交警大队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姚集瑜刑事拘留。

2、2017年12月3日家属已同意火化死者聂宗强的遗体。2017年12月6日,死者家属与姚集瑜向石排交警大队提出调解申请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姚集瑜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8万元整。

3、由于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没有权限查询辽宁省铁岭成军物流有限公司有关的车辆情况,于2017年12月13日已发函给辽宁省铁岭交警支队要求协助。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石排镇“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经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聂宗强(男,汉族,54岁,湖北人),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南漳县东巩镇星文路21号,身份证号码:42062419630327681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姚集瑜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黄锦永,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支配人。黄锦永聘请姚集瑜作为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司机,未能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对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不严格,对车辆驾驶人姚集瑜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姚集瑜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严格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造成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超载出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石排镇“1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石排交通运输分局

石排交通运输分局坚持日常工作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同时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相结合,并赋予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开展石排镇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管理。今年以来石排交通运输分局对159台申办《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实行现场查验,并对核查车辆进行拍照存档,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石排交通运输分局联合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管分局等部门从路面上对S120线、X195线连接周边镇街及外市路段,开展固定设点和路面巡查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执法行动。今年以来,共开展治超专项执法行动51次,出动执法人员611人次,检查过往车辆1000多辆次。同时,共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97次,出动执法人员共522人次,共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112宗。

(二)石排交警大队

石排交警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经查涉事车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石排交警大队定期每月组织一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交管局和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工作一系列部署安排的同时,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两客一危”、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2017年,石排交警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联合镇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等职能部门,以打击超载超限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治超工作。经统计,2017年1月1日-11月31日,石排交警大队共暂扣各类车辆8027辆,其中货车95辆;暂扣摩托车2996辆,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3317辆。

(三)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立了公司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对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资料进行存档。经查,该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严格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该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显示该公司对搅拌车辆的监督管理不严格。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黄锦永,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支配人。黄锦永聘请姚集瑜作为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司机,未能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对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不严格,对车辆驾驶人姚集瑜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姚集瑜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严格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造成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超载出场,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姚集瑜,辽M4699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姚集瑜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载物超载100%以上,通过无灯控或无交警指挥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莫润洪,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车辆驾驶人姚集瑜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姚集瑜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车超标准装载、配载。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企石镇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东莞市石排镇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交警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迅速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对辖区的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工作措施,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消除的不允许恢复运营。

(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属地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两项集中检查:一查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二查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集中整治运输企业及车辆交通违法。公安交警部门要突出重点严厉整治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准确掌握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和实时动态。要牵头组织规模用警,对货运车辆超载、违法停车、冲红灯、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口、路段集中整治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四)大力开展运输车辆隐患清零工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多次违法未处理的运输车辆加强清理排查,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的客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要主动联合深入企业进行清查,督促企业或车主尽快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全面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

(五)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村(社区)要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