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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2月16日,在S358省道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市场路段发生一宗轻型厢式货车与逆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司机死亡及车辆、店铺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长安镇戴浩平副镇长为组长,长安镇安监分局、镇交警大队、镇交通分局、镇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长安镇“12·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3XXY-N1,车辆识别代码:LVBV3JBB9FE185911,注册日期:2016年5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所有人:许三,登记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对海69号整栋201房。车辆购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核定载质量为1495kg,总质量为4495kg。事故后经过磅该车总重为12930kg,实际载货质量为9930kg,超载564.2%。

2.台爵牌二轮电动车,品牌型号:台爵牌201706001849,车辆电动机号:JM60VN27H170824062,车辆所有人:谭祈明。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品牌型号:无号牌ZS2017101250132,车辆电动机号:22HLB17101000762,车辆所有人:陈元春。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许耀,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港彩许宅村035号,身份证号: ,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4月20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20日,符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条件。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2015年至今共有3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罚款3次。经交警部门抽取许耀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2.台爵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谭祈明,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八角村3组14号。身份证号: 。经查,谭祈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陈元春,住址:湖南省澧县方石坪镇柳树村4组。身份证号: 。经查,陈元春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

(三)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后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分析,得到如下意见:事故发生时,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32.26km/h,未超速。

2.台爵牌二轮电动车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台爵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台爵牌二轮电动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的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台爵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受检的台爵牌电驱动两轮车应属机动车。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的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应属机动车。

(四)肇事车辆入户、年审、违法及事故情况

1.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16年5月18日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无历史事故记录,2015年至今共有4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4次。

2.台爵牌二轮电动车无年检、无交通违法、无事故等记录。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无年检、无交通违法、无事故等记录。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7时30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S358省道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市场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地面干燥,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呈东西走向,道路双向八车道,单向路宽14.4米,限速80公里每小时及无人行横道线、无减速带,事故路段道路两侧均无车辆停放。事发时为白天,地面干燥,道路平直,视线好,天气晴。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六)涉事车主相关情况

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属许三个人所有,许三,住址: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港彩许宅村35号101房,身份证号码: ,经查,许三名下车辆共有 11辆,其中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查封1辆;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查封2辆;逾期未检验、查封1辆;违法未处理、查封1辆;逾期未检验1辆;违法未处理2辆;事故未处理1辆;查封1辆;状态正常1辆。

(七)货运车辆运行状态,载货情况

2017年12月16日7时30分许,许耀驾驶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超载)由S358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市场路段发生事故。

(八)货物源头情况

申佑锦,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装载桶装水所有人,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东莞市南城牙园新村42栋202。申佑锦没有成立公司,与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加工饮用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6日7时30分,许耀驾驶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超载)由S358省道由东往西方向靠路边右侧的第二条车道行驶,行驶至霄边市场路段时,遇谭祈明驾驶台爵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陈维清从左往右违反标志标线变更车道,许耀见情况采取措施往右打方向避让,在避让过程中,轻型厢式货车车头与逆向行驶的由陈元春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碰撞,碰撞后货车再碰撞路边的店铺,造成陈元春当场死亡及车辆、店铺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2月16日7时37分,长安交警大队值班室接报警,称在S358省道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市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7时45分,大队副大队长梁锦松、副中队长王有礼带领值班民警疏向东、胡一飞出警。8时,交警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9时45分,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3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做好伤者陈元春的救治工作。现交警部门正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元春,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司机。经法医鉴定,陈元春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初步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许耀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超载,没有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陈元春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申佑锦聘请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为其运输桶装水,没有对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谭祈明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台爵牌二轮电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变更车道。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12•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长安镇交警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经查涉事车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长安交警大队定期每月组织一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两客一危”、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经统计,2017年全年,长安交警大队共开展联合行动60次,共出动执法力量1040人次,检查货运企业20家,存在安全问题企业7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172份,检查大型载货汽车868辆次,暂扣车辆235辆;2017年全年,长安交警大队共检查各类机动车辆115000辆,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90360宗,暂扣车辆20356,其中电动车18150辆,摩托车1570辆,其他车辆636辆。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负责申佑锦委托的桶装水加工,并保证质量合格。加工好的桶装水放在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仓库,由申佑锦自行运输并出据出库单。调查组认为,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对事故不负有责任。

2.申佑锦是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装载桶装水的货主,委托许耀为其运输货物。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第三条,不能核定其为货运源头单位,建议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该单位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并加强日常监管。

3.许三是粤X53Z3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挂名车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查,许耀为该货车的实际支配者,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调查组认为,许三未尽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职责。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许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月16日,交警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许耀进行刑事拘留。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许三,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交由顺德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谭祈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由交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陈元春,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由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5.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没有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建议大岭山镇交通运输部门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进行监督管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东莞市长安镇党委政府、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

(二)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超限超载、逾期未检验等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是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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