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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5月15日19时30分许,陈宇明驾驶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中宇建设工地路段时,右转弯借非机动车道驶入工地过程中,车头左侧与同方向靠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刘永红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永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宇明驾车离开现场。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朗镇副镇长叶卓辉为组长,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和大朗交警大队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车牌号码:粤BU7349,品牌型号: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LVBV6PEC7DN130806,注册日期:2013年7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7月24日,所有人:深圳瑞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30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196269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定案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上屋新村31号一层。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2850kg,事发时未载货。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6304634080120170001079,商业险保单号:6304634080820170000382,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7日。经查,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没有历史事故记录,7宗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完毕、无现场违法信息记录。

(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情况。深圳瑞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将粤BU7349重型自卸货车于转让给林颖(男,       ),2017年5月林颖将该车转让给二手车商曹献宁(男,       ),2017年11月曹献宁将该车转让给陈宇明(男,       ),该车实际支配人和使用人是陈宇明。

(3)两轮电动自行车情况。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车辆电动机号:DY36V170861512,车架号:JSD170507374,实际支配人:刘永红(男,      人)。

2、驾驶员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情况。陈宇明,男,住址:                          ,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601314091)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NO.410325319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3月1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8年03月16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03月16日),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陈宇明近三年无历史事故记录,有8宗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完毕。

(2)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情况。刘永红,男,住址:                        ,身份证号: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中宇建设工地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呈南北走向,单向三条车道均宽为380CM,道路东西两侧设有绿化带、非机动车道,事故路段路面干燥,事发时为傍晚,道路平直,视线好,天气晴。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5月15日19时30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3、痕迹情况。两轮电动车车身左侧有擦蹭痕迹。

(三)检验鉴定情况

1、车速司法鉴定。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检验,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通过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5km/h。

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符合标准,灯光系统(后左右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位灯、后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未发现改装痕迹。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伤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刘永红,男,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驾驶人,      人。经法医检验,证实刘永红符合钝性暴力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15日19时30分许,陈宇明驾驶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从大朗车站往东坑镇方向行驶,途经富民北路中宇建设工地出入口路段时,借非机动车道右转弯驶入中宇建设工地过程中,车头左侧与同方向靠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由刘永红的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致刘永红倒地后被该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刘永红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宇明驾车离开现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2018年5月15日19时51分,大朗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中宇建设工地出入口路段,一辆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车人当场死亡。接报后,19时56分,李国伟副大队长、叶荏光副中队长带领值班民警杜汉好、米贺立即赶赴现场,于20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东莞殡仪馆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死者处理工作。21时1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刘永红于2018年5月31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宇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通行。

刘永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的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通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陈宇明安全意识薄弱,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在深圳市交委的工作指导下,该局结合日常安全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加强货运企业日常企业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及年度审验工作。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该大队2018年第一季度以抓管理、抓整治、抓落实,来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在此期间共查处了交通违法行为17872宗,暂扣机动车2504辆,查处货车超载41宗,车辆违停4459宗。

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该分局强化对货运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货运企业3个100%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以及GPS监管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共检查物流园区4个次,检查货运企业60家次,检查货运车辆200辆次,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2处,发出整改通知书12份,有效完成整改12宗。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陈宇明,粤BU734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永红,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的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的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通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大朗镇政府及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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