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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6月23日,在省道S255线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天桥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桥头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8年6月2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桥头镇交警大队、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寮步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刘康平,刘康平于2017年8月4日购买了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每年以咨询服务费的形式向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壹仟贰佰元。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霞边村寮城中路32号,注册日期:2014年04月0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品牌型号:江淮牌HFC4180K3R1F,车辆识别代码:LJ18R2BJ2E3306323,发动机号码:1614B034753,核定载人数3人,准牵引总质量:35050kg。粤S31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东莞市金飞龙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村祥富路8号,注册日期:2004年07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7月。品牌型号:新日钢SG9470TJZP,车辆识别代码:LSEJJP394040008352,发动机号码:无,机动车状态:查封,总质量:45300kg,核定载质量:38000kg,实载质量:0kg,事故发生时该牵引车牵引粤S31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货运停车场出发往惠州市博罗县一木材加工厂装货。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万元、乘客每座位5万元*2座。经查,该牵引车近3年有5宗违法,主要是违反禁令指示(4宗),已接受罚款5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该半挂车近3年有2宗违法,分别为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20414,车辆识别代码:LE8PLJLB741000353,所有人:朱国新。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康平

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刘康平,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肖家村镇白鹭村11组,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03月23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3日,准驾车型:A2,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经查,刘康平2015年06月至2018年06月共9次交通违法记录,主要是违法禁令指示(2宗)和不按车道行驶(2宗),已接受罚款9次。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刘康平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经调查,刘康平是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刘康平于2017年8月4日购买了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每年以咨询服务费的形式向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壹仟贰佰元。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日常经营由刘康平本人自行负责。2018年6月23日,事故当天刘康平准备前往惠州市博罗县一木材加工厂拉货。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朱国新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朱国新,男,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围仔村11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2年12月07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07日,准驾车型:A2,无驾驶普通摩托车条件。经查,朱国新2015年06月至2018年06月无违法事故记录。经交警部门抽取朱国新血液样本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朱国新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未酒后驾驶。

(三)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S31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粤SB5370号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后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2)粤S3112挂号半挂车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后左右倒车灯、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06月23日07时32分为雨天,白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道,呈东西走向,中间有水泥分隔带,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宽度为21.8米,各机动车道宽为3.7米、3.6米、3.6米、3.6米、3.6米、3.7米。

3.车辆痕迹。(1)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角见明显刮痕,离地高为40CM~93CM。(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见明显刮痕,离地高为35CM~85CM。(3)死者的胸部见明显轮胎压痕。

(五)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情况
1.企业名称: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56843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金富路1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78488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代办机动车上牌服务;代办汽车年审服务;有关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员工约有200人,车辆约有320辆。

2.经交警部门核查,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号牌为粤SG8C28、粤SC8536等20辆经营性运输车辆两年内交通违法超过10次,符合《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项:“......下属5%以上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超过10次......”规定的开展调查情况。

(六)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情况
经查,2018年6月23日7时许,刘康平驾驶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31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货运停车场出发前往惠州市博罗县一木材加工厂装货,车辆行驶至S255线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天桥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车辆未装货物,为空载状态。

(七)政府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桥头镇交警大队

(1)定期开展统一行动。为加强整治,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每月10日、20日、30日为全市统一行动,统一行动日期间,桥头镇交警大队集中优势警力上路执勤,采取在辖区S120、S255等省道重点路段设卡拦查与巡逻查纠相结合的方式,严查严处重型载货汽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违法掉头、强行超车、闯禁区等突出违法行为。经统计,1月至6月共暂扣超载货车87辆。

(2)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桥头镇交警大队通过科学安排勤务,结合铁骑分队工作,组建巡逻执法小分队,通过双向巡逻、循环巡逻、交叉巡逻、接力巡逻等方式,加强重型载货汽车通行重点时段(晚上20:00-0:00)的巡查,提高路面见警率、管控率、管事率和纠违率。

(3)实行“错时架网”从严整治。镇政府牵头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每周桥头镇交警大队联合交通局、环保分局等部门深入辖区展开治超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白天以东深线、东江大道货车通行量大的路段为重点,加强巡逻管控力度,夜晚以20:00-22:00为重要时段,组织警力,在辖区路段严查货车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组织事故说防大宣传,开展违法大曝光。梳理涉及客货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重点针对重点客货运输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开展宣传教育,同时结合“五进”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让“安全带是生命带”、“乘车要系安全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理念家喻户晓,外化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日常行为习惯。此外,桥头镇交警大队还通过镇文广中心每日播出交通违法曝光,以及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众、公告栏等对外宣传平台,曝光辖区各客货运企业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此扩大宣传效果,预防事故的发生。

2.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

2018年上半年,桥头交通运输分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主要做了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强化担当意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年初与各行业业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2018年与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共237家企业签订了《2018年安全生产责任书》237份,与车站、公汽、公的公司签订了2018年春运安全生产责任书》3份。并且督促企业内部层层签订责任书。

(2)强化源头管控,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今年至今为止,共出动执法人员1162人次,共检查桥头镇交通运输企业581家次,100%完成执法工作计划任务。其中对汽车客运站检查31次,镇公汽公司检查10次,公的公司检查6次,对华洽运输公司检查7次,对6家驾培教练场共检查33家次,对18家驾培招生点共检查33家次,对154家机动车维修业户共检查331家次,共作出检查记录(表格)581份,共发现一般安全隐患86项,已全部督促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率达到100%。今年上半年累计约谈违规企业14家次。

(3)强化监管执法,重拳出手打非治违整治。今年3月至今,共开展联合行动36次,出动执法人员394人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32辆次,共卸货物398.66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52宗,处罚金额603930.49元。其中,客车违法30宗,货车违法67宗,非法危运货车12宗,其他违法案件43宗。

(4)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强化对源头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是注重企业源头宣传,桥头交通运输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并实行“边检查边宣贯,边执法边普法”的方式向企业业户宣传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条文。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培训台账。三是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在车站、公汽公司、“公的”公司、货运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次。派发宣传资料400多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6月23日7时许,刘康平驾驶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31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货运停车场出发。2018年6月23日7时32分,当行驶至S255线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天桥路口时,在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其车头右角与一辆同方向在右前且由朱国新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朱国新倒地后其身体再被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右前轮碾压,由此造成朱国新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6月23日7时40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桥头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天桥路段发生一辆牵引车与一辆摩托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值班室立即通知事故值班民警出警处置。7时44分,事故值班民警蔡新泉、张永光出警,并于8时01分到达事故现场。蔡新泉、张永光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为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一人已当场死亡,并同时将事故上报值班大队领导。接事故报告后,谭颖大队长立即带领陈勇副中队长及数名协管员赶赴现场协调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当日9时30分,事故现场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朱国新的尸体已于2018年6月23日运送至市殡仪馆保存防腐。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解释安抚工作,事故善后维稳工作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死者朱国新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具体情况如下:

1.死者:朱国新,男,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围仔村11号。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朱国新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元(事故保险赔偿尚在理赔程序当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刘康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于注意周边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情况
调查时,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了公司安全管理员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责任书,落实了监控责任人员,提供了事故车辆的技术档案。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会议记录,提供了组织公司培训会议的部分人员签到表。但未能提供对刘康平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在职培训的原始考试资料。存在将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转让(未做好车辆业户变更手续)的问题,该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存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发生事故时涉事的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粤S3112挂)没有装载货物,为空载运行状态,没有实施具体的运输经营行为。经讨论认定东莞市桥头镇“6·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司机刘康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于注意周边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等原因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刘康平,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刘康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刘康平实施刑事拘留。

2018年7月25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二)其他处理建议
1.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存在管理不到位以及将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转让(未做好车辆业户变更手续)等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寮步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由属地寮步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2.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东莞市桥头镇政府及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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