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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车分公司“6.11”翻车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3日

事故经过:
2008年6月11日早晨, 特车分公司驾驶员努××驾驶新J-11378号东风八平柴热洗车执行白22井和红山6井的生产任务。9:30出发到白22井工作;12:00从白22井工作完毕返回公司,驾驶员努××在公司调度室停车场检查车辆时发现左后轮外侧轮胎没气了,在试油公司路口轮胎铺补胎时见外胎内侧有1厘米的小裂伤、内胎有一个小针眼扎破,努××问轮胎铺的补胎人能不能使用,补胎人讲可以使用,补胎完毕后吃午饭。13:00左右努××驾车从试油公司路口出发前往红山6井工作,车内无其他人员。14:30分车辆行至G217线克拉玛依收费站自东向西0.8Km左拐(老塔城路口)再向南约4 Km平坦沙土地带,距红029井东南方向约0.5Km处,直线行驶中发现前方是沙土路面,向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左后轮外侧轮胎突然炸响,同时方向继续向右跑的更厉害,使劲向回拉方向已拉不回来,同时车辆已向左侧倾斜,并发生270度翻转,呈右侧翻状态。努尔××从已破碎的前挡风玻璃口出来,在车外关闭发动机、关闭打铁开关;给特车分公司打电话汇报情况。特车分公司安全员葛××得知翻车,并有人员受伤,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将受伤的驾驶员努××用皮卡车送往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急诊室。
经现场勘察:现场痕迹显示、分析,车辆右转弯时左后轮外侧轮胎突然发生爆裂,瞬间加大倾斜力度,右侧前后轮悬空离地,方向失控,导致翻车。在轮胎胎面与侧面的角处见直径8厘米近似圆形有3厘米粘连的爆裂破损。地面无右侧轮胎印痕,说明已悬空离地。车辆向左倾斜行驶29米后发生270度翻转,呈右侧翻。在转弯4米处的左侧轮胎印痕位置,地面有一个直径20厘米、深度2厘米的近似圆形坑(分析认为就是轮胎爆裂炸的坑),从圆形坑到翻车位置中心距离29米,只有左侧轮胎行驶痕迹,没有右侧轮胎行驶痕迹。车辆损失情况:驾驶室严重变形、报废,台上柴油箱变形、破裂报废,台板变形,锅炉点火器损坏等。
依据车辆GPS监控系统显示:新J-11378号东风八平柴热洗车2008年6月11日14时29分13秒,车辆行驶速度为55Km/h,14时30分09秒车辆速度为0Km/h,之后速度显示全部为0Km/h。由此证明翻车时间在14时29分13秒至14时30分09秒之间,翻车前的行驶速度为55Km/h。爆裂的轮胎经保险公司、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特车分公司共同检查外观认为是符合准许使用标准的轮胎。事故原因分析:客观原因是左后轮外侧轮胎突然发生爆裂;主观原因是转弯过急、车速过快、轮胎发生爆裂后操作不当,没有及时回方向。该车总重量约15吨。努××,1995年在特车分公司驾驶车辆至2007年12月,累计安全行驶167753公里无事故。
伤者:经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诊断:右眼上脸外侧皮肤撕裂伤(缝合5针);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肩背部、脸部、左大腿、腹部)。2008年9月17日经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拾级。
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努××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次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可能是驾驶员使用损伤的轮胎导致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1)、客观意外原因:转弯时左后轮外侧轮胎突然爆裂。
(2)、主观原因是努××转弯过急、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轮胎发生爆裂后操作不当。
(3)、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特车分公司没有执行公司颁布的《轮胎管理办法》,没有建立汽车轮胎记录等资料,该车爆裂的轮胎使用时间、行驶公里、有无损伤等无记录可追溯。
事故预防措施:
1、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车时刻注意观察路面,遇有情况或转弯前,提前减速,平稳操作。
2、各单位要组织驾驶员学习汽车行驶过程中如遇各类紧急情况时的安全操作处理知识。
3、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司颁布的《轮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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