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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修分公司“4•20”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3日

事故经过
2005年4月20日,试修分公司驾驶员唐××驾驶新J—09622号五十铃客货车,从T756井到试油公司驻塔河油田试修项目部基地领取拉力计;17:40分行驶至塔河油田公路距T612井1公里加67.1米处时,前方同方向一辆后三轮摩托车减速靠右边行驶,唐××驾驶新J—09622号五十铃客货车超越后三轮摩托车几乎平行时,后三轮摩托车突然左转弯掉头,其车厢前左角与五十铃客货车驾驶室右前部位相撞,两车下路。后三轮摩托车上乘座4人加摩托车驾驶员共5人,其中驾驶员赵××受伤:颅骨骨折、左胸第八根肋骨骨折和一名乘车人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原因
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时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车时,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
纠正和预防措施:
驾驶员在行车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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