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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12线平桥段“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0日

2017年4月17日8时40分许,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312国道818KM+6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乔新江、市长尚朝阳、市政法委书记谢天学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漯河市、周口市、平桥区政府等单位派出有关人员,组成信阳市政府国道312线平桥段“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委托车辆技术、公路检测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和路段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LD98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挂靠在漯河市城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鹏飞。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L4251A9,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XA2030778,发动机号:87776434,2011年8月17日在漯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发证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2016年6月13日,王鹏飞与黄文强(该车辆原所有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购买牵引车。

 豫P5V2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半挂车),挂靠在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鹏飞。车辆品牌型号为固得美牌GDM9405ZZXP,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0GOWST919,2016年6月20日在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发证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核定载质量33800KG,事发时实际载质量33000KG,事发前车辆状态正常。

  1. 豫SHG727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事故轿车),所有人张雪,注册时间2016年7月12日,年检有效期2018年7月,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6人。

(二)驾驶人情况

王鹏飞,男,牵引车驾驶员,现年40岁,家庭住址为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东高庄行政村三里庙村三里庙,身份证号:412722197712071015,驾驶证档案编号:412700267362,准驾车型B2,2006年7月10日初次领取“B”类驾驶证,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张雪,男,豫SHG727号轿车驾驶人,34岁,身份证号:41302319830327101X,信阳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家庭住址为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牌袁路060号,准驾车型C1,2006年1月11日初次领取“C”类驾驶证。

  • 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境内312国道818KM+600M处(天伦信运燃气加气站东50米)。道路为东西走向、双向设有四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同向两条机动车道间施划有白色分道虚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到之间是白实线。事故路段属G312线罗山至信阳市区一级公路改建工程XYLX-3合同段(K816+220-K828+780),水泥混凝土路面,全长12.56KM。

经检测,该事故路段主要技术指标均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要求。具体情况见下表:

K818+200---K819+000路段

项目

指标名称

单位

技术指标

备注

 

综合指标

 

规范值

采用值

 

 

1

里程区间

 

K818+200---K819+000

 

 

2

地形

 

平原微丘区

 

 

3

公路等级

 

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

 

 

4

设计速度

km/h

80

80

 

 

路基指标

 

 

 

 

1

路基宽度

m

21.5

21.5

 

 

2

路面宽度

m

4×3.75

4×3.75

 

 

路线指标

 

 

 

 

1

圆曲线最小半径

m

400

2200

 

 

2

最大纵坡

%

5

0.08

 

 

3

最小坡长

m

200

800

 

 

4

超车视距

 

550

550

 

 

路面指标

 

 

 

 

1

路面面层类型

 

沥青混凝土

 

 

2

路面横坡

%

2

 

  •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漯河市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牵引车挂靠企业,法定代表人郭秀峰。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92000009699,注册地址为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西段南侧,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期限:2012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可漯字411102024759号,有效期为2016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4日。该公司现有管理人员5人,共有车辆49辆,全部为挂靠经营。豫LD9855为挂靠车辆,公司与车主王鹏飞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每年收取管理服务费2000元,挂靠期限为2016年6月13日至该车报废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转籍时止。

2.周口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挂靠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1600MA3X476CX8,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周口市黄泛区汽车站内交通运输局三楼,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期限:2015年10月15日至2035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运站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周字411629000080号,有效期为2016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该公司现有管理人员5人,豫P5V27挂为挂靠车辆,公司与车主王鹏飞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合同,每年收取管理服务费1500元,挂靠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

  • 行车轨迹

1.豫LD9855(豫P5V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轨迹。4月17日凌晨2时许,王鹏飞驾驶牵引车从周口市西华县出发,行驶大概三十公里后换由王初见驾驶该车上宁洛高速,然后转到京港澳,到信阳市东出口下高速公路后,由王鹏飞接着驾驶,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罗山县楠杆镇沙场。装完沙子后由王鹏飞驾驶该车准备回西华县,8:00许上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8:25许行驶至312国道平桥区五里镇818KM+600M处(天伦信运燃气加气站东50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调取牵引车GPS行驶记录仪数据,显示事发时该车车速在62公里/小时,无超速行驶现象。

2.豫SHG727小型轿车行驶轨迹。4月17日8:00左右,张雪驾驶事故轿车去信阳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班,车上载有胡文强、孙大刚、徐磊、白国定、马桂芳5名乘坐人,8:25许事故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 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事故发生后,经检验、鉴定肇事驾驶人王鹏飞血样、尿样,排除其因酒驾和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经鉴定,排除半挂牵引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 天气情况

2017年4月17日8:00许,事故发生地天气为晴天,气温16.2度,有效水平能见度23075米,天空云量3成,无降水,有日照。

  • 勤务安排情况

1.交警部门勤务情况。信阳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五里店中队负责312国道的日常巡逻、秩序管理和接处警工作。

2.事发时勤务安排情况。事发时,信阳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五里店中队的民警胡忠带领辅警李阳、高奎、何文勇驾驶豫S0585警巡逻车在312国道京珠高速路口至浉河桥路段往返巡逻,事故发生后,胡忠等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伤员抢救及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7日7:30许,王鹏飞驾驶牵引车在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伍家坡老五沙场装完沙后出发,行驶了半小时后上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8:25许,该车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办事处境内天伦信运燃气加气站东50米(818KM+600M)路段时,该车前面一辆车突然刹车,王鹏飞先向右侧打方向,但右侧一辆车正在超王鹏飞的车,王鹏飞又向左侧急打方向,因惯性作用,导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与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事故轿车相撞后两车同时掉落道路南侧的路边沟里,事故造成张雪以及轿车乘坐人共6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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