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营口电厂运备件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03日

【事故经过】
2003年9月23日,因2#机组需求备件,早6时运输公司杨树华驾驶解放大货辽H04814(载重量8吨)与物资供应部采购员申奉先去开原提货,于14时30分左右在开原提完货(汽机备件:环形喷嘴重量约3吨)返回沈阳。
16时50分当车以50公里时速行至102国道774公里处,在柏油路外土路右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汪秀艳女,后乘坐人唐玉库男)突然左传,杨树华驾车躲让不及,摩托车车把与货车右侧护拦前部(油箱处)相刮,接触点与柏油马路边缘相距1.7m。杨树华立即停车,停车位置距离接触点16.8m,杨、申两人下车后发现摩托车乘车人唐玉库仰面躺在车右后侧路面上,头部距柏油马路边缘0.6m,已当场死亡。驾驶人汪秀艳面部轻度擦伤。杨树华立即打电话报警,随后警方到事故现场勘察,9月26日,警方已认定汪秀艳应负这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这起交通死亡事故,经事故地段管区沈阳新城子交通大队实地勘察与调查,交通警察大队11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1、杨树华驾驶车辆忽视了望及措施不当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汪秀艳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章掉头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依照“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司机杨树华对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汪秀艳对此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唐玉库无责任。
【防范措施】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交通法”法规内容,并执行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级人员的车辆管理安全责任制,
2、事故发生“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使责任者及其同行受到教育,避免重复性事故发生。
3、强化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以人为本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思想意识。
4、遵纪守法、文明行车,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5、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搞好安全例会与活动,做到出车前人员车辆安全到位,做好事故预想,杜绝一切不安全事件发生。
【考核】
根据“华能营口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及实业总公司“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处罚规定对这次交通死亡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个人、单位部门处理如下:
1、事故次要责任人杨树华停发五个月综合奖,调离驾驶岗位,工作由运输公司另行安排。
2、对运输公司经理罚款1000元;
3、对运输公司副经理罚款800元;
4、对实业总公司主管经理罚款1000元;
5、对实业公司安监负责人罚款300元。
6、扣发运输公司月综合奖800元。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