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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2013年3月12日19时左右,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发生一起双层卧铺客车坠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2.93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 2013年3月13日,在荆州市成立了省政府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聘请了桥梁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业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委托华中科技大学、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荆州质检所进行了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3月12日下午16时许,恩施州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驾驶员陈宗明驾驶鄂Q69888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6人,实载22人,含副驾驶员易宗权),由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客运站驶往恩施州鹤峰县走马镇客运站。16时16分出站并接受客运站人员检查。19时04分,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765km+200m处大桥路段时,在桥面快速车道以约81.6KM/H速度超越荆州市公共交通运输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一辆牌号为鄂D08586城市公交车后,遇肇事驾驶员张远平驾驶的鄂E2J440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逆向行驶,陈宗明向右猛打方向避让,因操作不当,客车右向斜穿大桥并撞毁桥梁防护栏,坠入高度为15.45米的桥下长江大堤护坡上,造成肇事驾驶员陈宗明及卧铺客车上共14人当场死亡,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远平及卧铺客车乘坐人共9人受伤,大桥设施受损,鄂Q69888卧铺客车报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在北京开会的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迅速作出指示:要求荆州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减少死亡,做好善后处置;省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全省立即开展道路安全及交通运输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副省长许克振带领省安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连夜赶赴事发地点指导事故处置。荆州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者、应急救援等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派员到现场指导督查。  
    荆州、恩施两地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州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15天之内,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全部完毕。9名伤者已全部治愈出院。 
    二、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事故客车驾驶员。 
    (1)陈宗明,事故双层卧铺客车鄂Q69888当班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男,土家族,1975年9月4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走马镇金龙村三组3号。机动车驾驶证号:422828197509041510,档案编号:422800013184,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4月23日,发证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2)易宗权,事故卧铺客车副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走马镇大典村六组6号。机动车驾驶证号:422828198101201538,档案编号:422800354786,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7月28日,发证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经调查,没有发现陈宗明、易宗权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员的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2.事故摩托车驾驶员。 
    张远平,事故摩托车车主、驾驶员(事故中受伤,已由警方控制),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五峰县仁和坪镇升子坪村5组,持有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20529198211294518,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6月9日,准驾车型E,该证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没有发现张远平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迹象;张远平的驾驶科目考试中科目一考试(交通法规理论考试)无考试试卷,本人未参加科目一考试。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客车。 
    事故客车鄂Q69888为“骏威牌GZ6120CYW1”蓝绿色大型卧铺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益通公司;登记住址: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10号;核发机关:恩施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10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4月30日。柴油燃料,整备质量:12230kg,外廓尺寸:12000×2495×3700mm,核载36人。 
    经技术鉴定,事故发生前,该车的行驶速度约81.6km/h(不确定度 2km/h),客车冲撞大桥防护栏的瞬时速度约45.7km/h。事故发生时,GPS属停用状态,无数据记录。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制动性能无异常,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运营线路符合规定。该车于2006年安装行驶记录仪,2012年7月9日,公司统一加装车载3G移动录像,至2012年11月18日有部分数据保存,之后无数据。该车为蔡永红、游永科、陈宗明、易宗权四人共同出资购买、挂靠经营。 
    2.事故摩托车。 
    事故摩托车鄂E2J440 为“钱江牌QJ125-F”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张远平;登记住址:五峰县仁和坪镇升子坪村5组;核发机关: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2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1年12月31日。汽油燃料,整备质量:110kg;外廓尺寸:2020×760×1050mm;核载2人,实载1人。 
    经调查,该摩托车于2011年12月31日检验到期后未年审,未购买保险。 
    (三)大桥情况。 
    1.大桥建设情况。 
    1998年,原国家计委批准大桥开工建设,同年3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2002年10月1日正式通车。大桥设计单位为: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大桥主体结构共分为A、B、C、D、E、F六个标段施工建设,发生事故路段为F标,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监理单位: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大桥基本情况。 
    大桥全长4397.5米,桥面宽24.5米,双向四车道。大桥南至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北至荆州市城区,属荆州城区与城郊农村的混合交通路段,系公安县埠河镇居民过往长江的日常主要通道。大桥设计标准:公路等级平丘一级,设计行车速度100 km/h,荷载标准汽车—超20级、挂车—120,设计纵坡小于3%,通航标准一级二类通航河道。 
    3.大桥通行情况。 
    2002年9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荆州长江公路大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123号)批复该大桥收费通行,明确摩托车、三轮汽车按5元/车次通行大桥。 
    2005年3月26日,大桥并入全省高速公路网实行统一联网收费,经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函〔2005〕27号批复同意,摩托车、三轮汽车仍可通行大桥,收费标准不变。 
    该大桥并入二广高速前,限速为80 km/h;并入二广高速后,限速为小车80 km/h,大车70 km/h;“3·12”事故后,整改为小车80 km/h,大车60 km/h。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长途班线客车、货车、城市公交、摩托车、三轮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均可在大桥上行驶,日均流量2万辆(次)。行人在两侧人行专用通道上通行。 
    4.事故发生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大桥桥南(二广向1765km+200m)处,此路段为下坡路段,坡长788米,纵坡度比2.37%,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为双向四车道。大桥人行道路面高出桥面0.24米。人行道外侧为高度0.82米的钢制桥梁护栏,内侧为高度1.15米的不锈钢人行分隔护栏。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桥面路灯开启,路面干燥。 
    5.大桥安全护栏情况。 
    大桥全桥建有防撞护栏。经调查检测,桥梁护栏设计执行的设计标准符合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规定。钢筋材质满足当时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事故现场防护栏立柱底座钢板与预埋钢筋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撞击力仿真计算表明,撞击力为920KN,大于规范规定的设计撞击力280KN(实际撞击角度55°大于规范设定撞击角度15°以内)。 
    (四)大桥摩托车专用通道情况。 
    2012年3月15日,荆州市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桥局”)向荆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了《关于对江南片区二轮摩托车办证免费通行的请示》(荆桥〔2012〕30号),2012年5月11日,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向荆州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荆州长江大桥对江南片区二轮摩托车办证免费通行的请示》(荆交通文〔2012〕75号)(以下简称“《请示》”),主要内容是:对大桥南岸弥市镇、埠河镇居民的二轮摩托车办证免费通行大桥,其它摩托车仍然收费。2012年5月14日,荆州市政府批复同意该《请示》事项。摩托车专用通道于2012年6月6日试运行,6月15日大桥局在《荆州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启用摩托车专用通道的通告,对弥市镇、埠河镇居民的二轮摩托车实行办证免费通行大桥。截止到事故发生时,大桥局通行费征收所为两镇居民部分摩托车办理了共360张免费通行证。 
    摩托车专用通道设置于大桥南北收费站,其长、宽分别为:南岸进口9m×1.4m、南岸出口20m×1.1m、北岸进口23m×1.2m、北岸出口74m×1.5m。 
    经调查,该摩托车专用通道未设置专门查验免费通行证岗位,也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值守和查验免费通行证,或进行免费通行证以外的摩托车收费工作,客观上导致了所有摩托车有证或无证都可免费随意顺向或逆向通行大桥。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益通公司。 
    益通公司前身是鹤峰县国营汽车运输公司,2001年由原企业下岗职工56人集资460万元,改制为民营企业,工商注册号422828000001373,法定代表人为覃长玉,住所为鹤峰县容美镇中坝小区银坤花园A栋1501号,注册资本:人民币460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鄂交运管许可客字422828100002号,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 
    该公司所属客车主要经营方式为全额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即益通公司出钱买车上牌,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由承包人把买车、上牌以及保险的钱交给公司,每月承包人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和劳务提成(实际为车辆挂靠经营)。目前该公司有营运客车98台,总座位数2314座。 
    经调查,益通公司前面冠有“恩运集团”四个字是历史原因形成的。2000年交通部225号文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当时恩施州没有一家道路客运企业能够达到二级资质,而且恩施州各县市道路运输企业均无法单独达到申报二级资质所要求的规模。为了取得相应资质,在州政府的领导下,恩施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国有企业、恩运集团改制的前身)把全州包括鹤峰县汽车运输公司(益通公司改制前的公司名称)在内的各县市汽运公司(均是国有企业)联合起来,在这些汽运公司名称前加上“恩运集团”,以恩施州交运集团运输公司名义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2001年7月,恩施州交运集团运输公司获得了交通部批准的道路旅客运输二级资质(临时),恩施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以及各县市公司也通过这个资质分别发展运力。这些公司运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分别独立申请了相应的资质。2003年10月,恩施州汽车运输总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名称改为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延续了恩施州交运集团运输公司的资质和“恩运集团”这个品牌。益通公司在2001年底改制为民营企业后,仍冠名为恩施州交运集团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考虑到与益通公司的历史渊源,恩运集团同意其继续使用集团冠名和“恩运集团”徽标标志。自2009年至2012年,恩运集团每年收取益通公司3万元冠名费。2012年12月31日,恩运集团与益通公司的冠名性质协议到期后没有续签,该协议自行终止。2013年3月8日,恩运集团将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再签署冠名性质协议的情况书面报告了恩施州运管处。 
    2.大桥局。 
    大桥局是隶属于荆州市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正县级),法定代表人:郭小军。业务范围:负责荆州长江公路桥的筹资、建设、营运及管理;经费来源:非财政补助;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大桥工程养护和管理,确保大桥结构安全;(2)负责大桥通行费征收管理;(3)负责维护大桥路产路权,实施路政管理;(4)负责全桥监控管理;(5)负责大桥环境及附属设施的开发和利用;(6)负责大桥债务偿还;(7)充分利用大桥为国防交通战备发挥作用;(8)充分利用大桥为荆江防汛抗洪发挥重要作用;(9)负责大桥的其它各项管理。 
    该局通行费征收所负责大桥通行费用的征收及收费通道的管理。 
    3.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为大桥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该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1997年11月、1999年12月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分别中得C标和F标,事故发生地点的防护栏为F标段范围。该公司成立了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荆沙长江公路大桥F标项目经理部,项目副经理夏雨成负责项目具体工作。护栏工程施工无分包转包,项目经理部采用合同工班制,组织合同工人进行施工。 
    大桥C、F标段的施工均由该公司原桥梁工程公司负责施工。项目于2002年10月建成通车,2005年7月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4.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大桥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该公司1993年10月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名为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2005年10月注册变更名为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吴方伯,营业执照编号:430100000020192。公司1993年10月获得建设部公路甲级监理资质, 1995年5月获得交通部公路工程临时甲级监理资质,2003年10月获得交通部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甲)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2006年获交通部特殊独立大桥监理资质。 
    2000年3月经招投标程序,该公司获得大桥监理F标段的中标资格并签订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李存权,现场监理为李富春。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陈宗明驾驶鄂Q69888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765km+200m处大桥路段,在快速车道超越鄂D08586城市公交车后,遇肇事驾驶员张远平驾驶鄂E2J440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逆向行驶,驾驶员陈宗明在避让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因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轻微刮碰后,撞毁大桥路侧双层隔离护栏,坠入高度为15.45米的桥下大堤护坡上。 
    (二)责任认定。 
    1.益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益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车辆长期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等问题失察失管。 
    益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覃长玉,经理助理钟喜然,副经理兼走马镇客运站站长刘斌,安营科负责人谭武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鹤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益通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鹤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鹤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鹤峰县交通运输局、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鹤峰县交通局副局长、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杨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鹤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周昌华,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陈启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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