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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重大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2日

2001年8月18日14时40分,某石油管理局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四中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冀AS0589三菱大货车,到该管理局第四钻井工程公司40510钻井队送料途中,在河北省晋州市境内与晋州市地方税务局冯某驾驶的冀AG3946长安小客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0多万元。
        一、事故经过
        第四综合服务处成立于1996年12月,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城西侧,是从第四钻井工程公司分离出来的服务性单位,主要担负第四钻井工程公司的辅助生产任务,其所属运输大队为专业运输队伍,承担第四钻井工程公司钻井工程的主要运输任务。
        2001年8月18日14时40分,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四中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冀AS0589三菱大货车到第四钻井工程公司40510钻井队送料,自东向西行至晋深公路赵村村南一Y型路口处,已越过路口正常行驶,此时晋州市地方税务局冯某驾驶的冀AG3946长安小客车斜穿公路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遇,张某采取紧急制动避险,制动距离11米,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车前部与三菱大货车右侧前部猛烈相撞,造成大货车前部横向位移1.3米,小客车内6人伤亡(3人当场死亡,3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冯某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公安技术部门对事故中7位当事人的血液进行了化验,结果认定,除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大货车驾驶员张某外,晋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小客车内6人血液中都含酒精,其中驾驶员冯某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达到了醉酒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冯某通过路口时遇险情未采取避险措施。在事故发生前,大货车驾驶员张某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制动拖印11米。小客车驾驶员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2、双方驾驶员超速通过路口。大货车驾驶员张某当时的车速在40公里/小时左右,小客车驾驶员冯某的车速在80公里/小时左右,大货车则是高速行驶,但没有减至符合规定车速,小客车驾驶员冯某高速驾驶。双方不同程度违反了《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的规定。
        3、小客车驾驶员冯某未执行让车规定。由于地处Y型交叉路口,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行驶在干线道路上,冯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在支线道路上,行驶在支路上的冯某未让干路上的车先行,而是强行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
        (三)管理原因
        1、车队干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管理不严,有章不循,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做到敢抓、敢管,致使有些驾驶员在思想上形成了“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没有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放在首位。
        2、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尤其是在特殊道路、交叉路口等条件下如何确保行车安全,缺乏系统全面的培训和教育。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发生的事故,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大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把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当作事故来抓,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来处理,提高广大司机重视安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大对全体驾驶员和车管干部的教育,认真分析查找自己身边的违章行为,全面分析产生的原因,针对驾驶员通过交通路口等危险路段制定安全行车措施。
        (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车辆较集中单位的车辆管理情况、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驾驶员对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车辆的方向、灯光、制动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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