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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宣高速芜湖县境内“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3年1月25日9时30分,芜宣高速(宣城至芜湖方向)316公里+3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原省长李斌,副省长陈树隆、杨振超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事故所在地政府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加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指派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21条、《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7条,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1月25日9时30分左右,驾驶人杨虎驾驶皖PA3793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宣城东收费站进入沪渝高速芜宣段往芜湖市方向行驶,途经沪渝高速上行线316Km+300m处,分别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受阻停车的驾驶人曾选彪驾驶的苏DHG58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黄涛驾驶的皖P3001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吴超驾驶的皖PN168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尾随碰撞之后,导致皖PN1686号车又与前方驾驶人刘玉红驾驶的皖C14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1570挂)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皖PA3793号重型普通货车、苏DHG585号小型普通客车、皖P30018号轿车及皖PN1686号小型普通客车燃烧损毁、皖C1570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损坏,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4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2013年1月25日9时30分左右,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值班室接到群众(手机号18096448388)事故报警后,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通知消防、120急救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并向芜湖市政府作了汇报。芜湖市委书记、市长要求尽一切力量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全力以赴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随即,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率市直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和道路管制分流工作。成立了芜宣高速 “1.2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事故调查、医疗救治、接待维稳、新闻报道、信息报送、隐患排查等六个工作组。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死亡家庭一对一的原则,分别成立5个接待小组,做好与死者家属对接、安抚、维稳等工作。当日,13时30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截至2月5日,8名事故死者全部火化,家属情绪稳定。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发路段属沪渝高速(G50)芜湖段上行线316KM+3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宣城市方向,西往芜湖市方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单条车道宽380CM;道路中间设有中央隔离带设施;双向车道右侧各设有一条应急车道,宽300CM;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芜湖境内全长38.4公里,辖区内有收费站1座(湾址站),服务区1处(东、西区)、枢纽2座(芜湖、六郎互通立交)、桥梁10座,设计日均车流量4万辆,现车流量日均近4万辆,其中假日通过收费站车流量达6.8万辆,路面过境车辆最高13万辆以上。沪渝高速(G50)芜宣段芜湖县至芜湖市收费站之间地势低洼,水网地带,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车辆通行经常受到雾天的严重困扰。事发当时雾天,能见度50—100米。
  (二)事故驾驶人情况
  1.杨虎,男,24岁,驾驶皖PA3793号重型普通货车,户籍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前进鸽子庙组59号,驾驶证号:342501198909091574,档案编号:342501317653,持B2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03-15,有效期止:2017-03-15,驾驶证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未受伤。
    2.吴超,男,26岁,驾驶皖PN1686号小型普通客车,户籍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螯峰办事处锦城南路西3幢205室,驾驶证号:342501198712020318,档案编号:342501109314,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04-30,有效期止:2013-04-30,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死亡。      
  3.曾选彪,男,31岁,驾驶苏DHG585号小型普通客车,户籍住址: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下寺村生地岗35号,驾驶证号:342523198208099117,档案编号:342501311361,持B2E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01-05,有效期止:2022-01-05,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死亡。
  4.黄涛,男,32岁,驾驶皖P30018号小型轿车,户籍住址: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宁阳小区3幢502室,驾驶证号:342524198109114218,档案编号:342500153708,持A2E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0-06-09,有效期止:2022-06-09,驾驶证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未受伤。
  5.刘玉红,男,43岁,驾驶皖C14753(皖C1570挂)号货车,户籍住址: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常湖村006号,驾驶证号:340321197007205876,档案编号:340300518540,持A2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05-15,有效期止:2014-05-15,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未受伤。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PA3793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杨庆刚,注册日期:2012-08-30,检验有效期止:2013-08-31,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三责险50万、车损险20万、车上人员险每人5万、合计25万。
   2.皖PN168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注册日期:2010-08-05,检验有效期止:2014-08-31,机动车状态:正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三责险50万、驾驶人座位险5万、车上乘客险共计20万、车损险30.59万。
   3.苏DHG58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曾选彪,注册日期:2010-12-22,检验有效期止:2014-12-31,机动车状态:正常,常州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万、驾驶人座位险1万、车上乘客险共计7万。
   4.皖P3001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注册日期:2006-03-14,检验有效期止:2013-03-31,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三责险50万、驾驶人座位险5万、车上乘客险共计20万、车损险18万。
   5.皖C14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1-11-08,检验有效期止:2013-11-30,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三责险50万、车损险20.48万、盗抢险18.2681万、车上人员险每人2万、合计6万、火灾自燃爆炸险18万,不计免赔。(皖C1570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1-11-08,检验有效期止:2013-11-30,机动车状态:正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责险50万。
  (四)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经调查当日车辆运行情况:皖PA3793大货车、皖C14753大货车、苏DHG585小面包车分别于1月25日8时46分、8时51分、9时02分从宣城东上高速往芜湖方向;皖P30018小轿车、皖PN1686小轿车分别于1月25日9时07分、9时10分从宣城西上高速往芜湖方向。
  (五)其它有关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皖P30018、苏DHG585、皖PN1686、皖C14753(皖C1570挂)号号车的后尾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因燃烧或碰撞损坏,其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无法确认;皖PA3793号车的转向系、制动系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状态,该车的雾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因燃烧损坏,其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无法确认,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的计算条件不足,其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无法确认。
  2.据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驾驶人杨虎、曾选彪、韩德来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驾驶人吴超血样中乙醇成份73MG/100ML,属酒后驾驶。
  3.事发路段安全监管情况。沪渝高速(G50)芜湖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属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该大队现有民警25人,协管员15人,警车12辆。管辖区域共64.21公里(沪渝高速(G50)38.4公里,芜合高速(G5011)8.9公里,芜雁高速(S28)16.91公里)。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事人杨虎雾天驾驶皖PA3793号重型普通货车,超过核载质量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停驶的前方车辆追尾相撞,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发当时雾天能见度低,能见度50—100米。
  2.肇事人驾驶车辆未保持雾天安全行驶的车速。
  3.相邻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协作配合不够,在雾天未能严格执行压速带道交通管控措施。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肇事人雾天违法行驶,有关部门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杨虎,皖PA3793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李先贵,宣城市公安交警高速一大队中队长。遇恶劣天气与相邻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协作不够,未能认真组织本中队民警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有关警车压速带道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芜湖市公安交警高速一大队。遇恶劣天气与相邻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协作不够,未能有效控制从宣城方向驶来的车辆,导致交通管控措施没有起到效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宣城市公安交警高速一大队。遇恶劣天气与相邻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协作不够,未能严格执行雾天高速公路压速带道等工作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其向宣城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部门联动联勤。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芜宣高速有关单位协作联动,建立完善路政、高速业主联合巡查长效机制,做到同上路、同巡查、同排查安全隐患。芜湖高速交警一大队要积极做好与相邻的宣城高速交警一大队的区域联动,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下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警力部署。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辖区交通流量变化和交通违法、事故规律特点,最大限度将警力投入到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方向、重要节点,加强路面管控。通过区域联动、线路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高速和低速联动等措施,提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密度、频率,确保不漏管失控。
  (三)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严查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等重点违法行为,对微型面包车等其他车辆逢疑必查,切实消除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隐患。在定点测速、区间测速的基础上,在坡道、弯道、桥梁、涵洞等重点路段设置流动测速点,严格控制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行驶速度,切实把速度压下来。在出现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时,要通过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和车载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实时显示限速值,并通过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警车压速带道、分流绕行等措施,引导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安全有序通行。
  (四)加强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管理。道路货运企业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从本质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安交管、公路业主等部门要广泛开展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教育,教育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超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等媒体和道路沿线电子显示屏,宣传提示超速违法行为的危害,提示驾驶人按照道路限定的速度安全驾驶,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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