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9•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一、企业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二、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三、事故时间:2015年9月10日7时 20 分
四、事故地点:金州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丹大铁路
              DK64+400处路基坡脚南侧
五、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六、事故原因:冒险进入无护栏的危险场所,未及时瞭望
七、严重级别:死亡一人
八、伤亡人员: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 种
工龄
伤害程度
安全教育
情况
备 注
徐兴玉
73
 
 
死亡
 
村民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日
十、本次直接事故经济损失:60万元
十一、事故详细经过:
(一)事故背景
1.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局六公司),隶属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8月28日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君财;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14日组建大连铁路枢纽改造工程SN2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项目经理部下辖三个分部。承建丹大铁路二十里堡隧道至登沙河车站(DK36+985-DK66+500)29.515km的线下工程。其中,第三分部由二十一局六公司组建,第三分部承担东黄路明洞出口至登沙河车站12.86km的线下工程施工任务(DK53+640-DK66+500)。
2013年3月28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丹大快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签定《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合同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2015年9月10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第三分部施工的区段,该处的施工情况是:DK66+274.21(阿尔滨跨登沙河特大桥桥尾)至DK66+500(本标段终点)段路基、附属工程(含栅栏)于2015年8月15日施工完毕。路基于6月25日交由线上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中铁电气化局进行铺架施工,第三分部只剩下二处(DK66+240和DK66+440)共12米防护栅栏没有围挡(此处道路改移受征地影响未封闭)。
2015年7月18日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三分部与大连鸿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挖掘机临时租赁合同,物资设备部负责挖排水沟、暗洞、栅栏坑、平场地等施工作业。
2015年8月17日,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三分部施工结束后,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三分部与大连鸿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退场协议》、《机械设备退场通知单》。
2.大连鸿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霖公司),2014年11月24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姜维东;住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51栋-2-13-3号;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等。鸿霖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与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三分部签订挖掘机临时租赁合同,施工结束后,于2015年8月17日与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签订《退场协议》、《机械设备退场通知单》。
3.矫永宁(肇事司机)系鸿霖公司雇佣的挖掘机司机,没有与鸿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时,其驾驶鸿霖公司的龙工牌挖掘机(型号FR-60-3,发动机号633220,出厂日期2007年1月13日)在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第三分部工地(丹大在建快速铁路南侧路基坡外铁路地界红线范围内)内的施工通道上向西行进。
4.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承担了大连铁路枢纽改造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范围为DK19+453-DK66+500(包括事故地点)。
5.徐兴玉(死者),系当地村民;住在金州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小刘家屯15号,无正式职业。
(二)事故经过
2015年9月10日7时20分左右,在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第三分部工地(丹大在建快速铁路南侧路基坡外铁路地界红线范围内)内的施工通道上,鸿霖公司雇佣的矫永宁驾驶挖掘机向西行进,行驶至(丹大线DK64+400)处时,将在施工通道上右侧骑自行车行驶的当地村民徐兴玉碾压,经现场人员呼喊后矫永宁停住挖掘机,徐兴玉当场死亡。
(三)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第三分部领导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登沙河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排除了刑事案件);金州区交警大队、市安监局赶到现场后,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在经过初步调查后,金州区交警大队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十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的情况、调查取证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等工作及相关资料的搜集,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矫永宁在施工通道上驾驶挖掘机时安全意识不足,疏于瞭望,将骑自行车进入施工通道的村民徐兴玉碾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二十一局大连项目部三分部对施工(红线)区域没有进行全部封闭情况下(DK66+240和DK66+440共12米防护栅栏没有围挡),无防护措施,没有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监护人员,外来车辆和人员随意通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