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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6日

 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34.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查处、善后处理、吸取教训和加强道路营运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派总局监管二司和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到吉林指导工作。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等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吉林省委副书记竺延风、副省长王化文带领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到医院看望伤员。吉林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治等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同意,3月6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吉林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省政府“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防火、火灾调查和汽车发动机、非金属材料以及车身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并邀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客车情况。
       事故客车车牌号码吉BA2057,京通牌BJK6100E型普通客车,北京市交通客车制造厂(已工商注销)生产制造,出厂日期1999年5月1日,原发动机号00314729,现发动机号CA6113-1B00207939,核载56人。强制报废期2019年6月18日,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14年7月18日。1999年6月18日于北京市初次注册登记,2009年6月转籍吉林市,现登记住所为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江湾路四号江城宾馆,实际所有人张彩霞,无道路营运许可证。事发当天行驶里程约19公里,行驶时间约1小时25分钟,发生事故时实载43人。

       (二)事故客车驾驶员情况。
        事故客车驾驶员付宜杰,男,1963年4月4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1983年8月8日初次申领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1984年2月15日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A1A2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同时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事发当天付宜杰无酒后驾驶迹象,亦无违章信息。
       (三)事故客车非法挂靠营运情况。
       事故客车原为北京市非营运车辆。2009年6月,该车以非营运车辆转籍吉林市,挂靠于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期非法从事旅游包车、校车、通勤车等营运活动。2009年11月1日、2010年11月1日,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两次签订书面协议,使用该车为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有偿通勤服务。2011年11月1日协议终止后,双方口头商定继续由该车按原协议履行有偿通勤服务义务至事故发生。

       (四)事故客车换装报废发动机总成情况。

        2010年7、8月间,事故客车在吉舒公路缸窑镇路段运送旅客途中,发动机缸体(00314729)因顶缸破裂,无法修复。车主张彩霞得知后,擅自指使他人非法从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承包租赁业户耿武手中购买国家明令销毁、禁止交易使用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并将其安装在事故客车上继续使用。2012年年末该发动机总成大修,2014年3月3日更换了二缸缸套等部件。

       (五)事发地道路和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吉林市船营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路吉长高速引线3公里处(距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正门东100米)。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路况良好,能见度较好。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外商独资企业(新加坡),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人代表(总经理)樊之秋,在册员工393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及家具部件,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及欧洲。

       2.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民营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总经理)陈英林,在册员工175人,名下客运班车1台、旅游包车84台,非营运车辆84台,共169台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9日。经营范围:县内、县际、市际、省际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3.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7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总经理)宋立功,在册员工40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及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均至2016年1月9日。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测。

       4. 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民营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总经理)咸永强,在册员工28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及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均至2014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测。

       5.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3日,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李海金,下设三个车间:西关车间(实际控制人丁洪卫)、江南车间(已于2012年独立成立了吉林市胜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兴盛车间(自成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黑色、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收购及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工具、塑料制品(不含农膜)和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5时40分,付宜杰驾驶事故客车从吉林市船营区城市人家装饰公司门前出发。5时45分,车主张彩霞于船营区雪园日本料理门前上车后,陆续接送16名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学生。6时25分,学生于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全部下车后按日常路线接送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43名职工,期间车主张彩霞下车回家。7时05分,该车行驶至迎宾大路小光村牌子(距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正门东100米)附近时,坐在车内最后一排左侧座位的富康木业公司职工孙立国(已死亡)突然大喊:“火!”(车上其他人员证实其座椅后面和下面均有火苗)。同车第五排职工张伟立即拨打119报警,司机付宜杰紧急将车停于路边,随即开门与其他职工跳下车,使用灭火器灭火并协助车内其他人员下车。此时车后部火势迅速蔓延,车内未及逃离的部分职工砸窗跳车,余者拥向车门(位于车右前方)逃生。7时10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到场。7时15分,火势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4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并通知公安、交警、应急办和120急救中心等单位到场。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灭火救援,伤员救治、现场勘查、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了交通管制。吉林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处置指挥部,全力开展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7时15分,全部伤员被送至吉林市第三医院紧急救治。11时46分,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查清,10名遇难者遗体被送至吉林市天怡堂殡仪馆妥善安置。13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派出工作组和专家于当晚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和查处工作。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3月12日,10名遇难人员的赔付工作完成。目前,住院治疗的 17名伤员除1人留院治疗,已全部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吉BA2057号大型普通客车更换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燃油管及密封垫片老化,导致燃油渗漏;由于私自改装为涡轮增压,并使用了失效的增压器和规格型号不统一的喷油器,导致发动机热负荷加大,排温大幅升高,引起发动机仓着火;发动机仓使用了未加防护的聚氨酯材料,致使发动机仓火势加大;发动机仓检修口盖使用了易燃、可燃材料,且有孔洞与车厢连通,使火焰进入车厢;车厢顶部、侧部、座垫均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导致车辆整体迅速燃烧;车厢过道设有并使用了边座,且违反相关规范要求在车厢后部安全门通道设置了乘客座椅,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致使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不到位。违法将事故客车挂靠名下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挂靠客车“挂而不管”。未依法对事故客车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致使事故客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运行。

       2.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不掌握车辆安全技术要求,未认真核实事故客车营运许可,致使该公司疏于对租用的通勤客车安全管理,对职工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培训不到位。

       3. 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未执行市政府的“六统一”要求,长期采取承包租赁方式从事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经营业务,长期疏于对承包租赁业户收购(拆解)报废汽车、销售拆解零部件等经营活动的管理。致使报废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流入市场。

       4.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章制度不严格,管理混乱,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致使事故客车先后于2012年8月28日和2013年6月24日两次违法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章制度不严格,工作管理存在漏洞,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致使事故客车先后于2012年10月31日和2013年11月14日两次违法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事故客车车主张彩霞法制观念淡薄,长期非法营运。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换装国家明令销毁、禁止交易使用的报废发动机总成。未对该车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致使该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运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乘客生命。

       7.事故客车驾驶员付宜杰法制观念淡薄,协助非法购买并参与换装报废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长期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致使该车发生重大燃烧事故。

       8.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业户耿武法制观念淡薄,非法回收、拆解无手续报废车(吉A22728),并出售其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9.汽车维修工刘爽法制观念淡薄,受张彩霞雇佣,参与购买并违法将报废车(吉A22728)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换装到事故客车(吉BA2057),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10.吉林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吉林市运输管理处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公司多台挂靠车辆以及多台非营业性车辆非法营运检查监管不到位。

       (2)吉林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吉林市运输管理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失察失管,督促检查不到位。

       11.吉林市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不力。

       (1)吉林市质监局质量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长期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监管不力。松江公司和吉广公司长期普遍存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发动机号码进行比对检查的行为。松江公司授权签字人门志峰自2012年6月至事故发生前始终不在授权签字人岗位上工作,松江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上“门志峰”的签字和盖章均不是其本人所为,而是由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资质的其他人员代替其签字和盖章。

       (2)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未能依法依规及时发现吉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做出处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吉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负有监管责任。

       12.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工商局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部门,部门间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管力量整合不够,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吉林市“3.5”车辆燃烧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陈英林,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吉林市昌邑区人大代表。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6月3日吉林市昌邑区人大撤销其人大代表资格,现已逮捕。

       2.张彩霞,事故客车所有人(无业)。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3.付宜杰,事故客车驾驶员。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4.宋立功,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5.田炳日,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6.李世成,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员。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25日立案侦查,5月7日取保候审。

       7.耿武,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租赁业户。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6日刑事拘留,嫌疑逮捕。

        8.刘爽,机动车修理工。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4月25日立案侦查,5月15日取保候审。

       9.李宝,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

       10.丁洪卫,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拆解车间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

       建议司法机关抓紧调查其他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尽快公布结果。涉嫌犯罪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待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由当地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盛刚,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所所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督导解决吉林市客运企业普遍且长期存在的非法挂靠经营和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等问题,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谭鹏,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稽查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等市场秩序整顿等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督导解决吉林市客运企业普遍且长期存在的非法挂靠经营和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等问题,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洪英,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包车旅游所。对客运管理、包车旅游所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杨俊辉,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处长,主持运输管理处全面工作。对客运管理、包车旅游所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基政,中共党员,吉林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处。对运输管理处监管工作督导不力,工作上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张昭俊,中共党员,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副主任科员,具体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公司长期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王忠义,中共党员,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公司长期违法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松江公司授权签字人门志峰自2012年6月至事故发生前始终不在授权签字人岗位工作,松江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上“门志峰”的签字和盖章均不是其本人所为,而是由未经考核并取得资质的其他人员代替其签字和盖章。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在监管工作上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胡云杰,中共党员,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质量处。对质监部门监管职责认识不清,对质量处监管工作督导不力,在监管工作上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 对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吉林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三)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各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上述两个公司的检验资格。

       4. 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吉林市松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务大厅主任蔡华、授权签字人门志峰、授权签字人高佑贵和工作人员田巍以及吉林市吉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张学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5.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吉林市开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吉林市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分别吊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6.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樊之秋处以其2013年度收入6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要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红线”意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要加大对道路营运车辆的安全管控力度,督促道路营运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动态监控、定期安全检查等措施,不断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道路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对安全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力的营运企业严肃追究责任。

       (二)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成效吉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道路营运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3号)精神,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以7座以上和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客车、客运包车、旅游包车、校车、城市公交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通勤车辆为重点,对客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摸底排查。要将车辆情况、驾驶人和押运人情况、交通违法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严厉查处道路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道路营运车辆的定期安全技术检测和维护,对客车内已设边座的要强制拆除;对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一律责令停止道路营运。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要全部记入黑名单严格监控。禁止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包而不管”、“挂而不管”、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营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质。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从严查处没有校车资质的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

       (三)加大对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吉林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商务、公安、工商部门在报废车拆解市场中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管控,严肃查处非法收购、拆解、销售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行为,严防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流入市场。鉴于目前吉林市报废车市场管理混乱的情况,责成吉林市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顿,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问题作出严肃处理。要组织质检、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机构资质、技术条件和从业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违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认真搞好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落实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剖析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普遍提高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安全违法行为意识。各运营企业要以客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重点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应急演练,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营运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和司乘人员开展车辆碰撞、自燃和爆炸等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要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急演练,确保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切实提高他们自救、互救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六)完善道路营运车辆的安全标准,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明确报废车拆解市场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无手续报废车回收、拆解和零部件的管理要求。要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营运安全法规、标准,尤其是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技术标准的研究。修订道路营运车辆的报废期限和客车内部装饰、填充材料技术标准,适当缩短使用频次高、风险大的车辆报废期限,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吉林省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调查组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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