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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舒城县“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14日

六安市舒城县“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3月26日16时38分左右,舒城县境内S317线由东向西11KM+374M处,发生一起轿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迎面相撞,造成轿车内驾乘人员3人死亡,轿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皖N28336/皖NB81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有6轴,系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0年3月16日,车辆所有人:安徽恒佳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第三者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9月16日。据调查,该车事故后称重总质量为54100Kg,未超限(标准为55000Kg),但车辆装载货物(石子)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7100Kg(即超载7100Kg)。
  2. 皖NWX629号小型轿车,系黑色荣威牌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出厂日期:2013年4月9日。所有人:徐德云,登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山塝组07-11。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该车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50万,乘客座位险每人1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7月10日。车辆核载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3人。

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28336/皖NB81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车速为62-68km/h;皖NWX629号轿车事发时车速为77-84km/h;两车损毁严重,安全技术性能无法检验确定。两车均为左前部发生接触。碰撞前,两车均超速驾驶(事故路段限速60km/h),皖N283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胡俊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在事故路面留下约23米的制动拖痕,皖NWX629号轿车驾驶员王幸刚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二)当事人情况

  1. 胡俊,男,汉族,1980年0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004233713,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村俱乐组,持A2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01月22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皖N283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B810挂号重型半挂车。
  2. 王幸刚,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407205514,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河厂组,持C1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8月31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皖NWX629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 徐德云,女,汉族,系王幸刚的妻子,1982年08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208055525,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河厂组,皖NWX629号小型轿车内乘坐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4. 王玥萱,女,汉族,系王幸刚和徐德云的女儿,2014年0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3201402145520,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河厂组,皖NWX629号小型轿车内乘坐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车辆驾驶人胡俊、王幸刚未涉及酒驾、毒驾。

   (三)事发路段及监管单位等状况

  1. 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317线舒城县干汊河境内11KM+374M处,沥青路面,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路面宽度14米,道路中央施划黄色单实线,两侧距离道路边沿线2.6米施划白色单实线。道路两侧路肩硬化处理,道路边沿线规则,高于路面约5厘米。道路限速60km/h。
  2. 路面秩序监管单位情况。事故路段的路面秩序监管单位为舒城县交警大队五中队,事故发生时(3月26日、周六),五中队值班情况正常。
  3. 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的天气为阴天,视线正常。
  4. 事故单位情况。安徽恒佳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84592870G,法定代表人:李恒,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注册资本:壹百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六字341523200799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1月26日。安徽恒佳运输有限公司初成立时有运输车辆16台,主要承接建筑石料、沙子的装卸业务。后因公司转产从事建筑材料,大部分车辆已出售。截至事故发生时,公司共有车辆2台(一台为皖N283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另一台为皖N28130号)。
  5. 货运源头单位情况。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皖N283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货运源头单位(砂石供应单位)。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3日,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4530046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晓天镇大河村,注册资金:4300万元,2016年1月19日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玉东,2016年3月11日后公司变更法人为何六九。执行董事:何六九、朱玉东。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号:C3415232014057130134002,有效期限:2014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公司目前为基建矿山。

   (四)事故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3月26日16时38分左右,舒城县万佛湖镇驾驶员王幸刚驾驶的皖NWX629号轿车,沿S317线由东向西行驶(事发时该车车速为77-84Km/h)至11KM+374M处,越过中心单实线逆向行驶,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村驾驶员胡俊驾驶皖N283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B810号(事发时该车车速为62-68Km/h)挂车迎面相撞,造成轿车驾驶员王幸刚及乘坐人王玥萱当场死亡,轿车乘坐人徐德云受重伤,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8时30分左右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市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赶至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舒城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先后赶至现场,并在干汊河镇镇政府召开有关部门、乡镇工作会议,分别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王幸刚驾驶皖NWX629号小型轿车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胡俊驾驶的皖N28336/皖NB81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另一个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安徽恒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管理能力欠缺,且因公司转产从事建筑材料后,疏于对货运相关业务的安全管理。二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三是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公司驾驶员胡俊存在的超载运输、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制止不力。
  2. 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作为石料供应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石料,超载装载石料。
  3. 监管部门

   (1)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本辖区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力,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企业存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督促企业整改不力,对砂石货运源头单位不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砂石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2)舒城县交通运输局,对本辖区货运企业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整改不力。

   (3)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对本辖区存在的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治理不力,对砂石加工企业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不力。

   (4)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辖区机动车超速、货运车辆超载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治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16.3.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幸刚,皖NWX62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皖NWX629号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入逆向车道并超速行驶,与迎面皖N28336/皖NB81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处分、处理或处罚的责任人员

  1. 束庆海,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股副股长(股长于2015年11月7日外出挂职),负责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对本辖区货运企业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 胡玉庆,舒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货运、治超等工作,对本辖区货运企业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力,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存在的为货运车辆超核载质量装载石料行为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 凤少华,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长,对本辖区存在的机动车超速、货运车辆超载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治理不力,对本辖区石料供应源头企业和运输砂石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 胡俊,皖N283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发现皖NWX629号小型轿车占用自己车道逆向行驶时,应急处置不力,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胡俊于3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予以立案侦查,并于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认定,胡俊在舒城县“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鉴于此情况,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 安徽恒佳运输有限公司,皖N28336/皖NB81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管理能力欠缺,且因公司转产从事建筑材料后,疏于对货运相关业务的安全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公司驾驶员胡俊存在的超载运输、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制止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成舒城县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6. 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作为石料供应的源头单位,超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石料,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成舒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查处。
  7.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运管部门落实货运企业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组织对本辖区货运企业存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力,组织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存在的为货运车辆超核载质量装载石料行为检查、督促不到位。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8. 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辖区机动车超速、货运车辆超载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治理不力,特别是组织对本辖区超载不超限的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治理不力。责成其向舒城县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舒城县政府作为本辖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负责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按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等单位治超职责分工,并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要求,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加大超限超载的整改力度,整改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舒城县运管部门要深刻吸取“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督促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组织对本辖区货运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客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对货运车辆超限检查。同时,要督促货运源头单位遵守《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不得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上路形成安全隐患。

(三)舒城县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货运车辆集中、事故多发地段的巡逻管控,严查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市政府“2016.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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