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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防护眼镜料样灼伤双眼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19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氧化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7年1月23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氧化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0.35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7年元月23日18:20左右,氧化铝厂检查站检查2站丁轮班当班采样工杨某、雷某到6#门岗外小饭店(该店无店名)进晚餐,雷在该店与一分解车间当班板式工周某、空压车间当班值班长张某喝酒。19:20左右未喝酒的杨某先回岗取样,取完二分解的样后,接着取一分解的样,归途中不慎在2站门口撞洒部分料样。20:00左右,从小饭店回来的雷某提起取样篮在未戴防护眼镜的情况下到过滤车间取完多品种母液、过滤母液、又到一分解车间取完离旋器溢流、离旋器底流的料样后,接着到3#离旋器上取离旋器进料样,取到样后他左手端着样缸从3组出料泵房旁的钢斜梯往下走时,不慎滑倒,样缸内的料样(温度:47度左右;浓度:170克/升)泼到其脸上及双眼内。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雷某未戴防护眼镜,酒后补取一分解离旋器进料样,从钢斜梯往下走时,在第4级(从下往上数)阶梯处滑倒,样缸内的料样泼洒到其脸上及双眼内。
2、间接原因:检查站对员工在岗喝酒、酒后上岗和未戴防护眼镜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主要责任:雷某违反《安全规程总则》第4.4条“进入工作场所,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未戴防护眼镜,酒后补取一分解离旋器进料样,从钢斜梯往下走时,在第4级(从下往上数)阶梯处滑倒,样缸内的料样泼洒到其脸部,导致其双眼碱灼伤,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妨碍了事故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5条规定,考核主要责任者雷某1000元。
2、次要责任:检查站车间管理第一责任人刘某,对本车间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6条规定,考核次要责任者刘某800元。
3、其他责任:
1)检查站丁轮班班长、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刘某,对本班员工在岗喝酒、酒后上岗和未戴防护眼镜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应负本次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7条规定,考核扣款500元。
2)检查站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叶某、安全员刘某,对本车间员工在岗喝酒、酒后上岗和未戴防护眼镜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7条规定,考核扣款各500元。
3)检查站主任刘某作为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未到现场调查了解事故真相,管理失职,直到24日11:10左右才向分厂汇报不真实情况,影响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1条和第3.1.9条规定,考核刘某3000元。
4)检查站采样工雷某、一分解车间板式工周某、空压车间值班长张某等相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在岗喝酒和酒后上岗的行为,上报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防范措施:
1、氧化铝厂组织员工学习和讨论本次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使员工树立“员工与氧化铝厂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观念。
2、氧化铝厂各车间组织员工学习《员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规程总则》、《安全环保考核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3、氧化铝厂人力资源科、各车间加强对员工在岗喝酒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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