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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钢水包 溅起钢水烫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25日

 

企业名称
山东分公司恒成机械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3年8月29日
伤亡人数
轻伤2人
生产过程
铸造
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5万元
事故经过:
2003年8月29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山东恒成机械制造厂铸钢车间员工郭某、高某、赵某三人在车间北跨浇注编号为0302—52的滚圈,用50吨吊车吊35吨双孔钢水包进行浇注,钢水量为34吨,赵某在操作台的西边负责打开钢水包西包眼,高某在操作台的东边负责打开钢水包东包眼,郭某在操作台的中间负责用包把控制钢水包,当钢水包对准浇口杯打开包眼时情况正常,2分钟左右,郭某的腿部被溅起的钢水烫疼,郭某就使劲跺脚,使控制包把的力量减弱,钢水包的包眼偏离浇口杯,溅起的钢水量增多,将郭某裤子引燃,郭某手去拍打被点燃的裤子,钢水包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转,高某见状立即关闭了自己负责的包眼,这时郭某身上的火开始燃大,就从操作台上跳下来奔跑,高某就去扶包把,高某的裤脚也被溅起的钢水引燃,高某也从操作台跳下,迅速脱下裤子,而郭某在打滚后火未熄灭,又跑,被在场的其他员工追上将火扑灭,赵某一人继续控制钢水包西包眼直至浇注完毕。
事故原因:
1.因为伤者所穿浇注服未能起到很好的防火作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操作者郭某、高某在实际操作中配合不当,操作失误,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
3.浇注平台设置超过2米,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
1.1999年以前员工浇注所穿服装是一般工作服,1999年为了防火采用石棉浇注服,外面可以起到作用,但石棉服里子容易着火,所以原物资供应科于1999年从淄博市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商场劳保护品经营部购买的浇注服虽然比以前的性能强了些,但防火性能仍未达到要求,在浇注过程中被引燃,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责任。
2.操作工郭某、高某在操作中配合不当,操作有失误,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3.铸钢车间在铸造编号为0302—52滚圈砂型操作平台高于2米,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这次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4.铸钢车间主任魏某,作为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5.铸钢车间党支部书记张某分管生产工作,“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6.铸钢车间专职安全员刘某,作为安全员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7.安全环保科科长王某,作为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8.副厂长李某分管供应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9.副厂长孙某分管安全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具体领导责任。
10.厂长刘某作为恒成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事故处理
1.扣罚经营科负责供应的副科长张某3个月奖金。
2.扣罚铸钢车间主任魏某、党支部书记张某各3个月奖金。
3.扣罚铸钢车间专职安全员刘某2个月奖金。
4.扣罚铸钢车间钢造二班班长王某2个月奖金。
5.扣罚郭某、高某各1个月奖金。
6.扣罚安全环保科科长王某3个月奖金。
7.扣罚安全环保科安全员赵某2个月奖金。
8.扣罚经营副厂长李某2个月奖金。
9.扣罚生产副厂长孙某2个月奖金。
10.扣罚厂长刘某3个月奖金。
防范措施:
1.浇注大型铸件必须在地坑中进行,浇注铸造砂型超过1.5米以上必须扎架子设操作平台。
2.在浇注口与浇注人员之间加隔离板,防止钢水飞溅伤人。
3.经营科供应部门立即选购安全可靠的防火浇注服。
4.铸造砂型周围2米处不得摆放其他与之无关的物品和工件。
5.铸造地坑四周2米处不得摆放物品和工件。
6.地坑作业时,地坑周围设小黄旗,严禁吊车从地坑上方通过,严禁往地坑中抛扔物品。
7.安全环保科对全厂所有与浇注有关的员工进行一次防火、防烧伤自救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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