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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3·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09年3月8日15时10分左右,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井下发生窒息事故,因施救不当,事故共造成5名工人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王金山书记、王三运省长、黄海嵩副省长对事故抢险、善后处理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黄海嵩副省长率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程传如,省经济委员会党组成员、煤炭办主任张海阁亲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安监局副局长朱峰,省经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临时负责人李世杰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池州市委书记童怀伟、市长方西屏要求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抢救。池州市委副书记张曙光、池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夏林以及东至县委、县政府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2009年3月9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峰任组长,池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夏林、省经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临时负责人李世杰任副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峰任组长,省经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临时负责人李世杰、池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董富香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以及池州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市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原名东至县花山锑金矿,1986年由东至县查桥乡投资建设,1988年简易投产。后由乡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承包给个人开采,中间历经几任矿主。2006年初由湖南人黎昌云、黎志军、杨向荣等人投资。2006年5月由黎昌云担任法人代表,负责该矿全面工作。
        该矿为地下矿山,采用平硐-斜井开拓,中央对角式通风,年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现有二号井,主要用于提升、行人、进风,西风井和一号井为回风井,各安装11KW轴流式抽风机一台。现保有储量为3.6万吨,锑金属量为2436吨。全矿现有职工45人,相关证照齐全。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情况
        该矿从2008年11月16日开始停产,工人大多数放假回家。3月7日,该矿开始进行维修+15米巷道。8日上午,黎昌云安排朱根保带领沈德林、沈纲明、沈忠胜、沈得星、沈有发等6名工人下井维修。12:30时左右,6人开始吃中饭,休息了一会继续工作。13:30左右,沈有发看见沈忠胜进入一盲巷内解大便,长时间未出,朱根保、沈德林、沈纲明、沈得星等人陆续进入,也未出来。沈有发立即上井对在地面推车的朱得有(死者朱根保的弟弟)说,他们5人不见了,两人一起下井来到维修地点寻找,发现有1人倒在该盲巷内,头上的矿灯还亮着。朱得有准备进入盲巷施救,刚走了几步,感觉胸闷,没敢再向前走。朱得有便去打电话报告地面。黎昌云在14:40分左右得到报告,便立即通知黎志军带人下去救人。矿山技术员程庆云当时正在附近,第一个下井来到出事地点,随即黎志军等人也赶到现场, 程庆云立即安排人员开启局扇向盲巷内通风,随后救援人员进入盲巷,将遇险人员救至+83米平硐绞车硐室。15:10分左右, 黎昌云与井下黎志军电话联系,得知遇险人员可能不行了,便随即向县安监局报告和119台报警。朱根保等5人因缺氧窒息时间较长,经抢救无效,全部死亡。
        遇难者人员:
        朱根保,男,55岁,342829195409130812,东至县木塔乡人,爆破工;
        沈德林,男,46岁,342829196309090811,东至县木塔乡人,巷修工;
        沈纲明,男,40岁,34282919690801081X,东至县木塔乡人,巷修工;
        沈忠胜,男,38岁,342829197108040812,东至县木塔乡人,巷修工;
        沈得星,男,40岁,342921196904090810,东至县木塔乡人,爆破工。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擅自修改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由安徽省冶金设计院2007年11月编制的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设计说明书,违规组织工人进入长期停工,且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均无设计施工作业图的东翼+15米巷道维修,井下巷修工沈忠胜擅自进入悬挂有“禁止入内”的+15米中段一盲巷内解大便,因该盲巷长时间未进行通风,巷道内空气稀薄,导致沈忠胜严重缺氧窒息死亡。沈德林等4人陆续进行寻找,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该巷道进行施救,相继窒息,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共造成5人缺氧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矿山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矿山技术图件和技术资料不健全,技术管理严重缺位。
        2.井下盲巷管理不规范,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整改措施不落实。
        3.在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未完全排除的情况下,指挥作业人员在该处进行巷道维修。
        4.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企业违反设计施工,严重违规组织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黎昌云,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反设计施工,违规组织作业,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黎昌实,分管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规组织作业,违章指挥,隐患排查不彻底,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黎昌实处以10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管理资格证。
        (三)程庆云,负责矿山技术管理,违反设计施工,违规组织作业,矿山技术图件和技术资料管理不到位,通风管理混乱,盲巷管理不规范,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程庆云处以5000元罚款。
        (四)方胜,东至县尧渡镇安全员(聘用人员),作为该镇唯一专职安全员,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对该企业监管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方胜解除安全员职务。
        (五)计桂生,东至县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2006年6月任现职,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鉴于该同志今年以来多次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下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从轻给予计桂生行政记过处分。
        (六)江启文,东至县尧渡镇党委委员,2008年10月起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该企业落实安全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江启文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夏天汉,东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05年6月任现职,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夏天汉行政记过处分。
        (八)方皖明,东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2005年6月任现职,负责安监局全面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方皖明行政警告处分。
        (九)王金才,东至县尧渡镇党委书记(副县级),2009年元月任现职,负责镇全面工作(该镇暂未配备镇长)。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金才行政警告处分。
        (十)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违反设计施工,违规组织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的规定,建议东至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鉴于锑矿资源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其资源建议以后由国有大矿进行重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处30万元罚款。
        (十一)东至县人民政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东至县人民政府向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罚款,由我局实施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于30日内将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报我局备案。
        五、防范措施
        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政府要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所有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资金投入、人员培训等方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项目各项批准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及时排查、整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认真组织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整顿,切实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小矿山、小矿井;要通过整顿,推进资源整合,推进矿山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开采,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实现采矿业安全、有序、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配备必需的、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违规建设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整顿,明确整治责任人,跟踪督查,确保其整改落实到位。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法生产等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整改,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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