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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7日

2013年8月31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内(丰翔路1258号)的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8月31日8时左右,翁牌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加工车间作业。至10时40分,约24人在单冻机生产线区域作业,38人在水产加工整理车间作业。约10时45分,氨压缩机房操作工潘泽旭在氨调节站进行热氨融霜作业。10时48分20秒起,单冻机生产线区域内的监控录像显示现场陆续发生约7次轻微震动,单次震动持续时间约1至6秒不等。10时50分15秒,正在进行融霜作业的单冻机回气集管北端管帽脱落,导致氨泄漏。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翁牌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19、120、110,同时展开自救、互救。10时51分,苏训怀等5名工人先后从事发区域撤离;在单冻机生产线区域北侧的工人仲伟芹,经包装区域翻窗撤离,打开事发区北门,协助救出3名伤者。同时,厂区其他工人也向事故区域喷水稀释开展救援。
市和区消防、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赶至现场后,立即展开现场处置和人员搜救工作,采取喷水稀释、破拆部分构筑物、加强空气流通等措施,同时安排专人进行大气监测。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10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严重违规采用热氨融霜方式,导致发生液锤现象,压力瞬间升高,致使存有严重焊接缺陷的单冻机回气集管管帽脱落,造成氨泄漏。
(二)间接原因
1、翁牌公司:
(1)违规设计、违规施工和违规生产。在主体建筑的南、西、北侧,建设违法构筑物,并将设备设施移至西侧构筑物内组织生产。
(2)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功能布局。将原单冻机生产线区域、预留的水产精深加工区域及部分水产加工整理车间改为冷库等。
(3)水融霜设备缺失,无法按规程进行水融霜作业;无单冻机热氨融霜的操作规程,违规进行热氨融霜。
(4)氨调节站布局不合理。操作人员在热氨融霜控制阀门时,无法同时对融霜的关键计量设备进行监测。
(5)氨制冷设备及其管道附近,设置加工车间组织生产。
(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7)公司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未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擅自安排临时用工,未对临时招用的工人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未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2、政府监管部门
宝山区政府、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质量技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规土局以及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职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翁牌公司人员
(1)翁文斌,翁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功能布局,违法建设构筑物,将设备交给无资格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未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缪柏强,翁牌公司安全经理。未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及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孙晋快,技术工程师。在明知企业负责人违法改建加工车间、本人无设计制冷系统压力管道专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设计单冻机生产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潘泽旭,氨压缩机操作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对加工车间的单冻机进行热氨融霜作业,致使氨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陈永标,承接翁牌公司业务的个人。违法承接单冻机生产线管线施工建设,单冻机生产线管线焊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公安机关已对上述五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陈倍利,翁牌公司加工车间实际负责人。擅自安排临时用工,未对临时招用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陈倍利在事故中重伤,建议治疗结束后,视情追究相应的责任。
(7)乐素英,翁牌公司加工车间主任。作为企业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招用的临时用工进行上岗教育,未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乐素英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8)虞和鸣,翁牌公司顾问。在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期间,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9)潘家云,翁牌公司氨机房主管。不具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翁牌公司分别给予虞和鸣、潘家云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2、政府部门人员
(1)袁兴虎,宝山区规土局城市工业园区规土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对翁牌公司长期存在的多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王忠民,宝山区规土局副局长,分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联系宝山城市工业园区。未能指导、督促园区规土所建立违法建筑发现和查处机制,致使翁牌公司的违法建筑长期得不到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段海东,宝山区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对检查发现翁牌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企业违规改建压力管道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陈岸,宝山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对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履职情况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孙晓峰,宝山区质量技监局局长。未认真落实开展液氨装置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赵建华,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工作。对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周健德,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叶永飞,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工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对分管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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