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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罐车装卸软管爆裂中毒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31日

【事故概况、经过】
        2003年9月5日上午,河南省某运输公司1辆液氨罐车到江西某化肥厂充装液氨。车主卢某是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在该公司,因罐车自带的液氨充装软管与该化肥厂液氨充装系统接口连接不匹配,就向一旁同在该化肥厂等待灌装液氨的江西省萍乡市某厂罐车司机杨某借用充装软管。9:30左右,在充装过程中,装卸软管突然爆裂,大量液氨外泄,瞬间液氨汽化,白雾顿时向周围扩散。此时,现场共有4人:河南罐车司机、河南罐车车主卢某、该化肥厂液氨充装员、萍乡市某厂罐车司机杨某。事故发生后,其中3人迅速跑离现场,河南罐车车主卢某因躲避不及,中毒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爆裂的液相软管断裂成3节,其外表有破损痕迹,内层网状钢丝锈蚀严重,橡胶具有老化特征。经专家认定软管存在质量问题,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因素。萍乡市某厂有2套液氨装卸软管:一套是随罐车配带的,另一套是从湖南省某贸易公司购买的,2套软管经常更换使用。从湖南省购买的这套软管,既无产品合格证,也没有制造单位,属“三无”产品。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到湖南调查,发现这家贸易公司已经关闭,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已经注销,店主不知去向。虽然其中有1套在2002年11月6日随罐车一起经过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液相管合格、气相管不合格。但由于检测单位没有在经过检测的软管管体上注明检测标志,时间一长,以至无法判定这2套软管是哪一套经过了检测,哪一套没有经过检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萍乡市某厂罐车司机使用的装卸软管是不合格的或者是没有经过检测的软管,并且还将这种装卸软管外借他人使用。
(2)事故罐车提供不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交通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汽车罐车准驾证,使用证参数与罐车铭牌参数不符。后经查实,事故罐车车主卢某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罐车没有登记,“六证”不全,罐车为非法运输罐车,不具有运输液氨资质。
          (3)充装现场不具备必要的充装条件,该化肥厂在汽车罐车充装站没有配备液氨充装软管,没有计量装置,没有装备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没有安装气体泄漏自动切断联锁装置,安全措施不到位,充装人员在没有认真审查清楚罐车是否具有充装资质的情况下,就给罐车充装液氨,工作严重失职。
【对策措施】
         (1)根据规定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一定要经过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能力,坚持按规定持证上岗,在各项安全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业。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液氨充装站应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设施;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六证”不全的汽车罐车坚决不予充装。挂靠单位要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
         (4)各级安全执法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尤其对液化气体充装软管这种类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检测机构应在经过检测合格的软管管体上标注合格标志,充装使用单位在看到这种标志后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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