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8日

  (二)间接原因。
  1.普阳公司违章作业、违规建设。
  (1)违反《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交接验收前,未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没有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和国标规定,而且在未对项目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同意三叶公司将3号风机煤气管道与主管道隔断的盲板割通,将未经验收的水封投入使用。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与项目施工单位责权不明,项目的实施过程未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培训不完善,技术和操作人员安全技能低,业务知识差,指挥系统有较大的随意性。在该次煤气管道连通中,口头下达指令,人员机械执行操作指令,在U型水封补水后,未对煤气回收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确认。
  (4)普阳公司南坪炼钢分厂120吨转炉炼钢项目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准入标准,但不具备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企业未经申报、立项违规建设。
  2.三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违规作业。
  (1)3号风机煤气管道施工完毕后,三叶公司违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没有对U型水封的管道、阀门、排水器等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查;没有向普阳公司提交竣工说明书、竣工图以及验收申请,没有确认水封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没按图纸要求安装补水管路和逆止阀。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与项目建设单位责权不明,项目的实施过程未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3.武安市政府有关部门、阳邑镇政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
  (1)阳邑镇政府未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普阳钢铁公司“1·4”事故瞒报没有及时发现。
  (2)武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不力;环保部门对普阳公司未经环评建设的项目,虽然下达了停止生产、罚款、补办相关环评手续等处理决定,但对企业逾期未停产,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普阳钢铁公司未经立项建设的项目,未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申报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制止,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工业促进部门对“三定”方案的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普阳钢铁公司“1·4”事故瞒报没有及时发现。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企业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和企业未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投运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一)普阳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人员。
  1.郭恩元,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普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党委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罢免其省、邯郸市和武安市三级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
  2.张富贵,中共党员,普阳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月5日因涉嫌不报、瞒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石跃强,中共党员,普阳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抓全面工作。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石文彦,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参与事故瞒报,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之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5.张连所,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参与事故瞒报,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之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二)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6.刘清林,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安全部长,机关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7.石金根,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8.武保成,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厂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9.王用生,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运转工段段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0.裴庆峰,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安环科科长。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王建红,普阳公司南坪钢厂气管站站长。2010年1月9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石剑飞,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转炉工段段长。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
  13.刘建林,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经理,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项目。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其《建造师资格证》。
  14.刘建华,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具体施工负责人、资料员,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5.史志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施工人员。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郭丙生,中共党员,阳邑镇政府综合治理协调中心副主任。受委派调查核实普阳公司“1·4”事故,未认真了解事故的伤亡情况,未尽到职责。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李海生,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问题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王学书,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的问题失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张治华,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书记。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的问题失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安秋生,中共党员,武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书记。该局对普阳公司未经环评建设的项目,下达了停止生产、罚款、补办相关环评手续等处理决定,但对普阳公司逾期未停产,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翟增军,中共党员,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党组书记。普阳公司未立项开工建设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未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保明,中共党员,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副书记,工业促进局局长、民营企业工委书记,全面负责工促局的工作。对“三定”方案的职责履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武枝森,中共党员,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分管地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按要求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阳公司“1·4”事故的发生和瞒报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9.韩苏生,中共党员,武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按要求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阳公司“1·4”事故瞒报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张俊生,中共党员,武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负责环保工作,分管环保局。在武安市环保局对普阳公司环保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魏彦军,中共党员,武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监管局。对普阳公司“1·4”事故瞒报失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任西山,中共党员,武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负责发展和改革工作。在发改局对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违规建设项目监管不力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孟广军,中共党员,武安市委书记、市长。对普阳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
  1.对普阳公司的行政处罚。
  (1)瞒报“1·4”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3项之规定,分别处以170万元、150万元,共计320万元的罚款。
  (2)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期间共发生4起事故,死亡6人,全部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对4起瞒报的事故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500万元的罚款。
  2.对三叶公司的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责成武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其它问题进行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之规定,由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处170万元的罚款。
  (3)三叶公司是2010年1月3日煤气中毒死亡2人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之规定,由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对其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125万元的罚款。
  (4)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三叶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普阳钢铁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已于2009年10月由国务院纠风办责成河北省政府纠风办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呈报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纠风办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责成武安市人民政府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责成邯郸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设单位使用。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冶金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和《炼钢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建全企业危险源和危险点台账,完善安全报警系统(如危险气体监测、报警及远程监控等),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尤其要加强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在煤气设施施工或检修作业前,绘制煤气管网图,制订文字性方案,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三)制定相关专业管理制度。冶金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关专业的管理制度,加强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方案,完善现有的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生产操作等规程。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