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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确佩戴防护眼罩 钢丝溅入右眼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29日

企业名称

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

发生事故时间

2008年4月8日

伤亡人数

1人轻伤

生产过程

其他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8年4月8日早班,炉修厂筑炉车间三大班二班副班长罗某在班前会上安排赵某、文某两名起重工叉钢丝绳,并让文某先到车间去找材料员落实所报计划材料,赵某先去筑炉车间钢丝绳库房编制钢丝绳。10:00左右,文某回到库房后,就在赵某身后开始叉钢丝绳。10:10左右,赵某在用斧头剁钢丝绳毛刺时,钢丝溅入右眼,赵某用手揉搓眼睛,并让文某帮他看一下眼睛,文某看了一下没看到赵某眼睛里有异物,于是将情况向副班长罗某作了汇报,后来到医院检查,钢丝屑划伤右眼球。

事故原因:

1.赵某本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叉钢丝绳作业过程中,赵某没有正确佩戴防护眼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文某和赵某在一起作业,自然形成安全互保对子,但文某对赵某劳保用品是否穿戴齐全没有注意,没有起到相互监护的作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副班长罗某,在班前会上安排工作时,对赵某、文某两人叉钢丝绳作业没有进行相关要求,安排工作不细,对安全强调不够,安全检查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叉钢丝绳必须有两人同时作业,按规定不允许一个人单独作业,但在实际工作中,筑炉车间此种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车间未及时制止,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班组的管理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5.炉修厂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苗头而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炉修厂筑炉车间三大班二班起重工赵某,违反叉钢丝绳作业的有关规定,作业过程中不正确佩戴眼罩,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起重工文某没有认真履行互保对子的作用,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3.筑炉车间三大班二班班长邹某对班组管理不严,副班长罗某安排工作不细不严,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4.筑炉车间对叉钢丝绳作业的安全管理不严,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5.炉修厂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事故处理

1.扣罚筑炉车间起重工赵某3个月奖金。

2.扣罚筑炉车间起重工文某2个月奖金。

3.扣罚筑炉车间三大班二班班长邹某、副班长罗某各2个月奖金。

4.扣罚筑炉车间主任赵某、副主任赵某、李某各2个月奖金。

5.扣罚炉修厂厂长王某2个月奖金,扣罚炉修厂书记李某1个月奖金。

6.扣罚炉修厂当月奖金的10%。

防范措施:

1.进一步强化班组长、岗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标准、急救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心。

2.强化班组以及劳保用品穿戴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和对“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3.改进、完善叉钢丝绳作业的工艺、工序,特别是清除钢丝绳毛刺最好以机械设备代替手工操作。

4.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5.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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