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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爆破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3日

这是2013年发生的一起爆破事故,某露天煤矿一采区1440岩石平台 正常穿爆作业时,突然发生炮孔炸药非正常、非控制性急爆,碎石及爆炸冲击波将8号挖掘机和13号自卸翻斗车驾驶室损坏,导致挖掘机司机死亡,自卸车司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陆拾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于2013年6月15日17时许向当地安监局报告,当地安监局随即报告上级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接到报告后,分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于2013年4月16日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公安局、爆破专家和市防雷中心专家赴事故现场进行爆破原因调查分析。
        (一)矿井概况
        该露天煤矿面积为1.8553km2。0.6Mt/a的露天煤矿进行开采,属乡镇煤矿。事故发生前,该矿六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属正常生产露天煤矿。
        (二) 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是某露天煤矿一采区山顶的第二作业平台,标高1425米,第二作业平台上方约15米处,有第一作业平台,第一作业平台为不规则平台,标高1440米,长度约为250米,宽度约为30米,事故发生前,该矿为降低第一台阶高度,在第一平台沿边缘走下,布置钻孔约100个,孔深8-9米,孔排距为4*4米,煤孔装药约50KG(公斤),本次共装药为5T,液压挖机和自卸车在第二平台进行装运扎实作业,距离爆破平台边缘倾斜距离约20米。
        (三) 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3年6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某爆破公司张某将爆破物品拉倒该露天煤矿爆破现场,组织煤矿爆破小队开始卸车,在卸车过程中,张某因腰部扭伤,向某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张建某请假后回家,张某离开前未对作业现场做出任何停止装药爆破等相关知识,张建某也未安排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指导,煤矿爆破班长黄某带领人员向炮眼装药,同时装入了导爆管,大约16时30分完成装药封孔工作,并对起爆电雷管进行了连线。本次爆破采用电雷管角线串联的方式,共使用了十发电雷管,每发电离管绑定十根导爆索,引爆十个炸药钻孔,最后将连接好的角线进行了串接,完成准备工作后,黄某等所有装药爆破人员撤出了爆破区域,并在1440平台入口进行警戒,等待爆破时间,该矿规定,每天爆破时间为18点30-19点,17时左右开始下小雨,在另一采区的爆破管理人员夏某用对讲机通知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梵某撤出现场人员和机械,此时,雨越下越大,并伴有雷电,大约17时30分左右,一声巨响,雷管和填装好的炸药被引爆,扬起的碎石及爆炸冲击波将1425平台正在撤离的8号挖掘机和13号自卸车驾驶室损毁,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梵某,副队长刘某首先赶到事故现场,确认人员被困后,立即组织施工队张某某、刘张某、李某、杨某、聂某等人展开救援,救援人员首先将浮石拨开,用铁棍等工具撬开被石头砸坏的驾驶室门,约18时20分先后从撬开的驾驶室缝隙里将挖掘机司机和自卸车司机救出,因挖掘车司机陈某伤势较重,呼吸微弱,梵某立即将其送往市级医院进行救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陈某死亡,于次日凌晨3时左右莫殡仪馆接收陈某遗体。自卸车陈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自此,救援工作结束。
        (四) 事故原因
        某帮爆破公司违反爆破安全规程,雷雨季节使用电雷管进行爆破。在装药前,未按规定将无关人员和设备撤离到安全区域,因雷电引爆作业区域内已串接的炸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露天煤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露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起跳规定》精神,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理顺生产工序,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某爆破公司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一体化”相关要求,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该露天煤矿和爆破公司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配备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漏填煤矿雷雨季节的停产撤人及火工品使用 的监督管理,雷雨天气严禁进行采剥或爆破作业。
        针对爆破公司在露天煤矿进行爆破施工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建议当地公安局加强对辖区内爆破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 责任认定和处理
        (一)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陈某,群众,施工队挖掘机司机,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在装碴作业时,为追求装碴车次数量,在下雨时接到撤人命令后,未立刻撤出,盲目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陈某,群众,施工队自卸车司机,在运碴作业时,为追求云碴车次数量,在下雨时接到撤人命令后,未立刻撤出,盲目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黄某,群众,该露天煤矿爆破班长,协助爆破公司技术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实际履行职责中,具体组织人员装药、连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樊某,群众,施工队现场负责人,负责采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处理,在未与爆破单位联系情况下,盲目安排人员在1425平台装运碴石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杨某,群众,施工队队长,负责采区采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处理,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千元。
        张某,群众,某爆破公司安全技术员,负责该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在装药前未联系督促施工队人员、设备撤到安全区域,且违规在雷雨季节使用电雷管爆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千元。
        张某,中共党员,某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露天煤矿爆破施工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爆破一体化”要求,在雷雨季节违规审批使用电雷管起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在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八千元。
        金某,群众,该露天煤矿技术副矿长,负责煤矿采剥技术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爆破公司制定的技术措施审配不严格,未严格监督爆破公司执行“爆破一体化”要求,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苏某,群众,该露天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爆破公司监督管理不严格,对煤矿施工队与爆破单位组织协调不力,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爆破作业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身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吕某,群众,该露天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爆破公司监督管理不严格,对煤矿施工队与爆破单位组织协调不力,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爆破作业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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