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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惠水县大冲煤矿“10·11”较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2013年10月11日13时30分,黔南州惠水县长田乡大冲煤矿(以下简称大冲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3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大冲煤矿位于惠水县长田乡,为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私营合伙企业,隶属于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K2104回风巷上部存在大量老空积水,实际留设的防隔水煤柱不符合规定,老空积水压溃煤壁,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大冲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1)煤矿未按规定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未查清井田范围及周边老窑、老空积水情况。
  (2)K2104备用采面切眼掘进未编制有针对性的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放水工作不到位;施工管理不严,切眼超掘进入K2104回风巷上部的防隔水煤柱内。
  (3)编制的K2104回风巷探放水设计及实际施工的探水钻孔数量、终孔距离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探水覆盖范围存在空白带。
  (4)煤矿对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到位,施工及检查中未发现透水预兆。
  (5)煤矿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定代表人违规书面委托无资质的人员代其履职,煤矿从业人员对透水征兆识别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对所属的大冲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管不力。
  (1)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安监站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力;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防治水工作指导不力。
  (2)乡人民政府未按规定配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乡安监站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3)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大冲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惠水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依法关闭大冲煤矿。
  (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3名煤矿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相关资格证;对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和大冲煤矿3名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惠水县8名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责成惠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黔南州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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