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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树坪矿“8.25”平峒大巷冒顶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8年6月27日21时28分, 象山矿井采煤二队21301采煤工作面距机头36米处,悬移支架移架时发生一起支架挤人事故,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张某:男,1972年6月出生,2003年12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程度,陕西洛南人,采煤工。
一、21301工作面概况:21301运回两巷设计长度700m,工作面长120米,3#煤层厚度为1.60-2.3m;该工作面煤层整体倾角约2度的单斜构造,沿煤层走向有宽缓起伏,其上发育2~3条断层构造,采用悬移支架支护。

二、事故经过:
2008年6月27日早9:00点班,采煤二队队长李建民、副队长王安富、跟班副队长陈峰主持参加了班前会,当班出勤34人,队长李建民传达调度会精神,到月底要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抓好工作面顶板支护,特别注意片帮煤,抓好工作面联网,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特别是抓好移架、调架,条件好在安全上不能疏忽大意,老工要注意新工的安全,要求新工要按章作业,干部同工人同上同下。班长明瑞成在班前会进行分工,当班出勤10伙人,工作面9伙人,一伙人拆工字钢,11:30分分别到21301工作面,跟班副队长陈峰(兼验收员)、班长明瑞成、安监员王宽富、瓦检员王曾宇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第31-32架架间距过小,要求在移架时调整31-32架架间距,因工作面停电各伙人开始在回风干杂活,维护工作面。大约18:00时,班长明瑞成分工干机尾80米,从工作面机头向机尾第一伙为许世勇(大工)、李晓(小工),干1-17架;第二伙张某(大工)、贾连永(小工),干18-33架;第三伙陈天社(大工)、张书明(小工)。20:00时机尾80米干完开始干机头70米,煤机从机头向机尾割,煤机割过机头后,第一伙为许世勇(大工)、李晓(小工),第二伙张某(大工)、贾连永(小工)从机头向机尾移本工作区域的溜子,大约21:10时溜煤眼满,第二伙张某(大工)、贾连永(小工)从第33架向机头方向开始移架,33、32架移完后,因第31-32架架间距过小,需将第31架向机头方向摆,移架工作完成后,小工贾连永提出31架主副梁前柱戗度过大(戗向老空),主梁后柱偏向机尾方向。于是,张某(大工)安排贾连永(小工)去取单体注液枪,支架柱子角度由他来调整。贾连永在去机头方向不足5m还未拿到注液枪时,就听到身后一声响,扭头一看,见张某被支架与π型梁夹住,就赶紧叫人,许世勇听到喊声跑过来用单体顶开支架,将受伤的张某救出,送至局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08年6月28日4时55分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在移架的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好支架、支柱的角度,支架主副梁前柱戗向老空角度过大,副梁后柱未升紧,就降主梁柱子,导致支架失稳,使支架向老空方向后座,并向机头方向歪斜。
(二)间接原因:
1、支架接顶不实;
2、区队干部对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够,职工安全意识差。
四、事故教训:
1、支架接顶必须接实。
2、在移架的过程中,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打好支架、支柱的角度,副梁后柱升紧后,才可降主梁柱子,防止支架失稳。
五、防范措施:
1、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老工人更不能麻痹大意。
2、支架接顶一定要接实,不能空顶作业。
六、事故点评
这起事故首先是在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的情况下发生的。大工张某身为生产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该知道三大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空顶作业。可是张某却为了提前完工,进行违章指挥,在支架支护不完好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导致倒架伤人。同时说明,该矿在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抓的不严、不细、不全面。
盯面安监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素质差,在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在盯面范围内有人员作业时,安监员必须盯面在现场,对出现的任何隐患有督促整改、落实的责任,对出现的任何“三违”,有制止、处罚的权利。而该盯面安监员提前离岗,使隐患和“三违”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遏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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