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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宁煤业公司2013.8.5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7日

事故经过:2013年8月4日中班,综掘二队在班前会上安排跟班队长管某某带领工长李某某、放炮员郝某某、刘某某及支护工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管某某共9名工人在22113回风巷对冲刷带岩石进行放炮作业。进入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后先将工作面上帮及底部煤挖出,接着打眼、装药、连线,工长李某某、安瓦员刘某某及爆破员郝某某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后,安瓦员刘某某协同工长李某某将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至距离工作面110米外,设好警戒,起爆的地点有李某某、郝某某、管某某、刘某某4人,班组长李某某开始进行起爆,未引爆。在等待约15分钟后,李某某、郝某某、管某某三人巡线到工作面,发现雷管连线没有问题,断定放炮母线有问题。于是将拒爆的放炮母线的两股扭结在一起做为一根放炮母线,又加一根备用放炮母线重新连接好雷管脚线后采取双母线起爆。约0点50分左右,李某某、郝某某、管某某撤到距离工作面100米左右设好警戒(备用放炮母线比原来的母线短10米),跟班队长管某某完成爆破后,突然听到有人喊“有人被砸伤了”,发现在距离警戒线往外5、6米处支护工王某某倒在地上,其头部右侧被飞石击伤。事故发生后,跟班队干管某某立即向调度汇报,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跟班队干管某某带领工人进行现场救援并将其运出井外进行抢救,伤者因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5日1点30分死亡。
事故原因:1、综掘二队在22113风巷综掘工作面在遇到冲刷带进行爆破作业时,炮眼布置不合理,装药量大,封泥长度不达要求;工人未撤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致使一名工人被矸石击中头部右侧致其死亡,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综掘二队22113风巷放炮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思想明显,盲目蛮干现象频有发生;现场未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职工无证放炮,职工自保互保和联保意识差,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生产科对22113风巷掘进工作面遇到冲刷带的放炮工艺及参数未能及时调整和优化,现场指导和业务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综合防范措施
1、要对井下爆破的相关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项的爆破技术培训,使其能够不同程度地根据现场的岩性、岩层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爆破参数,保证放炮安全和爆破效率。
2、技术审批人员要严格把关,并根据现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爆破参数,确保爆破参数科学合理;
3、要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控制好最小抵抗线、炮眼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防止产生爆破火焰和炮眼打枪;
4、根据巷道岩性和一次爆破装药量,合理确定放炮距离,直线巷道还应设置掩体,防止爆破飞石伤人。
5、加工引药、装药、连线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好雷管脚线,避免因脚线断而产生瞎跑。
6、处理瞎跑应由放炮员和原打眼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共同处理,避免打眼时打到瞎炮装药处,严禁掏眼和拽脚线等方法处理。
7、要加强放炮作业的过程管控、警戒距离和掩体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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