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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桥煤矿“5.29”顶板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7日

2005年5月29日19时47分,大屯公司姚桥煤矿在7504工作面下出口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9.2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顶板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唐某,男,42岁,高中,本工种工龄23年,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点概况
姚桥煤矿7504轻放面位于新东四采区,走向长860米,工作面长171米,煤层倾角平均7度。工作面两道采用锚网索钢带联合支护,运输机巷下帮喷浆,运输机巷为沿空送巷,压力较大。超前支护单排70米,双排30米。工作面采用二部刮板输送机运输,分别布置在综采液压支架前端和后端。下出口宽度4.2米,走向长度6.2米,出口高度1.7~2.5米,出口支护方式为:机头抬棚采用双排双楔梁支护,倾向架设3.6米丌梁支护,丌梁一端架在下帮铰接顶梁上,另一端架在双排双楔梁上,双楔梁与丌梁之间加塞木鞋进行防滑。
二、事故经过
五月二十九日中班,班前会由主管队长孙凯主持,他重点强调了两道出口作业时,要消除回柱机的钢丝绳头,钢梁及顶板等潜在危险,同时要求各岗位按章作业,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下井以后,跟班队长宋玉山安排唐某等人在工作面下出口维护。唐某与罗长刚先回下出口老塘侧二根双楔梁,然后回一棚切顶柱。拉过一次后部机头后,给后部机头后侧双楔梁的二根单体液压支柱补液。约19时40分左右,宋玉山与罗长刚在后部机头老塘侧做放顶准备工作,张明亚与张中路在下出口进行超前支护作业,班长张玉海站在1号液压支架内,唐某站在后部机头前1.6米处的丌梁下,面向老塘,正在回后部工作面运输机机头前方抬棚下的一棵单体支柱时,顶板突然来压,出口抬棚滑向上帮,唐某头顶上方的丌梁端头从出口抬棚上滑脱,丌梁弹到唐某的头部,唐随即倒地。张玉海听到响声,见状叫来宋玉山等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向矿调度汇报。矿立即组织了抢救,唐某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现场和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7504采煤工作面运输道顶板突然来压,下出口上帮抬棚支护强度不够,出口抬棚向上帮滑移,丌梁一端头滑脱,梁头击中唐某的头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工作面下出口抬棚质量不好;工作面下出口局部冒顶处,抬棚上方用3~4层木鞋接顶,稳定性差;丌梁与出口抬棚的架设方式与作业规程不一致。
2、在顶板压力大,局部空顶的特殊情况下,未及时补充加强顶板管理的针对性措施。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安能力。
(二)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的安全管理,确保支护强度。遇到地质变化带、顶板悬顶、局部空顶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加强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措施作业,对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罚。
四、责任人处理
(一)矿采煤二队跟班副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矿采煤二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矿采煤二队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
(四)矿生产技术科分管副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五)矿采煤二队技术员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六)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七)矿分管采煤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八)矿长是姚桥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做出书面检查。
(九)矿党委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做出书面检查。
(十)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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