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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坝煤矿二井煤与瓦斯突出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三汇坝二井地处重庆市合川县三汇镇,距重庆市南IOO公里,属重庆煤炭工业公司天府矿务局的基建井,由川煤建设公司十处承建,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
1983年1月22日地质人员在检查施上现场发现异常变化后,提出工作面可能穿越煤层,要求在探明无煤后才能继续掘进的书面意见,但未引起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视,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1月24日,皮带运输机上山掘到561米处。8时30分开始打眼,第一个炮眼深1.8米,见煤长度0.6米,以后打的5个炮眼也见煤。10时40分,
打完20个炮眼,装药5.1公斤。装药前工作面瓦斯浓度为0.42%,在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于11时15分放炮,引起煤与瓦斯的特大强度突出,突出煤量5000立方米,瓦斯55万立方米。突出的煤炭和岩石沿皮带运输机上山冲向下车场,堆积至二井平峒,在长达1200米的巷道内,745米长的巷道三分之二的断面被堵塞,突出瞬时风流逆向,高浓度瓦斯充满施工井巷并通过与生产共用的+280水平平峒进入三汇一井运输大巷和平区,又通过施工临时上山进入该井+46.5水平运输巷和北翼采区,使灾区47人被困,三汇一井229名工人受阻。经过紧急抢救,除被困的47人中有12人遇难外,61人轻度窒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错误地根据原有地质资料和设计文件认为皮带运输机上山只在岩层中掘进,穿过F4断层,不穿煤层。加之施工管理的盲目性,从指导思想上就放弃了预防措施。在编制两条上山的施工组织设计时,没有提出掘进时的防灾措施;编制作业规程时,没有提出遇断层时探明层位、防止煤和瓦煤突出问题,也未从技术上采取任何措施。
2、施工中遇F4断层后,发现地质构造发生异常变化,又未采取任何措施,直到皮带运输机上山工作面炮眼穿媒后,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未撤离人员就违章放炮,诱导了煤和瓦斯突出。
3、盲目突击生产,不分条件,不讲科学,片面号召谁先完成任务谁先放假过春节,以致出现包任务,不包安全,抢任务违章作业现象。当施工现场险情十分明显时,既未落实排隐患抢险的安全措施,又未制止不顾后果的违章放炮。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3年7月4日,经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矿(83)04号文批复处理如下:
1、川煤建设公司十处副处长何某某,分管全处工程技术工作,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条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整个工程的技术交底不够,对集中施工皮带运输机上山应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审批不严,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变化和异常情况,未认真组织分析、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本人月工资20%的罚款,同时停发三个月奖金。
2、川煤建设公司十处副处长兼安全监察站长潭某某,分管安全、调度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在研究制订集中皮带运输机上山掘进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时,没有采纳工程技术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事故前一天,潭到施工现场检查,已发现事故预兆,未引起警觉,也未采取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处以本人月工资20%的罚款,同时停发三个月奖金。
3、川煤建设公司十处总务科副科长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担任全处生产调度的值班领导。在了解到井下工作面炮眼打穿煤层情况后,不闻不问,不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工作严重失职,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停发三个月奖金。
4、值班调度员刘某某在接到井下工作面炮眼打穿煤层情况的汇报后,没有及时向领导报告,也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通知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以致延误了时间,造成了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停发三个月奖金。
5、矿党委书记张某某,片面追求工程进度,提出“谁完成任务谁先放假,提前完成任务提前走,完不成任务不走”的错误口号,放松了安全管理,助长了违章指挥行为,造成工程施工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党内给予适当处分,处以本人月工资20%的罚款,同时停发三个月奖金。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认真执行已定的施工措施和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查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当生产条件变化时,要及时修改补充,重新核批。
2、必须结合井下工程施工实际,编制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瓦斯突出隐患,制订防隐患排除的技术安全组织措施,并交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贯彻实施。
3、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到情况明,措施准,排除隐患及时,从生产管理上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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