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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不集中受轻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13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氧化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4年5月16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氧化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1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1万元
事故经过:
2004年5月16日原料车间进料甲班班长袁某安排已经交完班的K1#岗位人员黄某到K5-2#皮带协助夏某清理条筛积料。黄某到了K5-2#皮带后与夏某一起从皮带机头端向皮带卸料小车端清理,但清到卸料小车下料斗时,因下料斗被小车挡住,下面的积料无法清理需点动小车,夏某既对黄某说:“黄姐,我去点一下小车。”黄某回答说:“可以。”夏某便到十余米外的卸料小车转换开关处准备点动小车并提醒黄某说:“黄姐,我点了。”黄某回答说:“点嘛。”于是夏某便点动了小车,就在此时站在小车边利用夏某点动小车的时间脱掉手套擦汗的黄某因不留神脚下一滑,其左手不由自主地寻找平衡触摸到已经启动的卸料小车前后轮之间的钢轨上造成其左手受伤。
事故原因:
1.原料车间当天所破的料太湿,多次造成皮带下料条筛堵塞、停车,导致频繁清理通料,特别是黄某自我防护意识淡薄,在小车启动时分神擦汗注意力不集中,左手不由自主地寻找平衡触摸到已经启动的卸料小车前后轮之间的钢轨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皮带岗位人员夏某,在黄某来到该岗位协助其工作时,实际上已与其形成了安全互保对子,当夏准备点动小车时,虽与黄进行了联系呼应,但却没及时提醒黄抓稳、站好,同岗位之间安全互保联保不到位,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进料甲班班长袁某在临时指派黄某到K5-2#皮带岗位协助夏某清理条筛时,未按“五同时”要求提醒黄某应注意的安全注意事项,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进料甲班黄某对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缺乏了解,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差,在夏某点动小车时未站稳、抓牢,就同意下点动小车,且注意力不集中被小车压伤,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次性扣罚400元。
2.该班K5-2#皮带岗位操作工夏某,安全互保联保不到位,准备点动小车时,虽与黄进行了联系呼应,但却没落实黄某是否抓稳、站好就点动小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次性扣罚300元。
3.进料甲班班长袁某在临时指派黄某到K5-2#皮带岗位协助夏某清理条筛时,未按“五同时”要求提醒黄某应注意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次性扣罚200元。
4.车间安全员白某,现场检查巡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应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一次性扣罚100元。
5.原料车间生产副主任王某作为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防范设施的监督检查不力,管理有漏洞,应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一次性扣罚100元。
6.车间书记伍某对自己所管辖的安全生产责任区与监督不力,对该区域内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应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根据氧化铝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中第5.5.2条第7款之规定一次性扣罚100元。
7.车间设备副主任宋某当天值班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当班期间职工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一次性扣罚100元。
8.原料车间主任张某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员工工作场所的危害辨识、危险源以及“三个到位”的宣传贯彻力度不够,应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一次性扣罚100元。
防范措施:
1.为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特将此次事故在厂内进行通报,组织全厂职工进行学习讨论。
2.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车间内开展大讨论,并组织员工对工作场所的危害辨识、危害源以及“三个到位”的学习,使员工了解和熟知本车间危害源点,提高自我防护技能,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3.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消缺,K5-2#皮带小车爬梯修复焊牢。
4.补充完善车间清理、通仓、清下料口等安全措施。
5.严格执行“五个确认”制度和员工之间的安全互保联保,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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