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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撤出就发出起吊信号 造成高位截瘫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25日

 

企业名称
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发生事故时间
2003 年12 月8 日
伤亡人数
重伤1人
生产过程
氧化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8日21时20分,吊装运输部吊车队副队长赵某接到卸货任务后通知吊车司机康某和起重班班长柴某到货车站台卸H型热轧钢。柴某通知临时工杨某和郑某到了现场。21时40分吊车司机康某把50吨吊车开到了现场,当时吊装运输分公司生产科副科长任某、基建工程指挥部材料部杨某、赵某也去了现场,安排好具体任务,并开始了卸热轧H型钢(型号为:700×300×13×24)。23时30分左右吊第5钩时,因该H型热轧钢东头卡在车皮内沿下和底部未卸的H型钢槽内,难于起吊。这时副队长赵某上了车厢内查看具体情况,当再次试吊时,H型轧钢突然摆出,砸在位于车厢内壁的赵某上胸部及颈前部,赵某本能躲避,头部后仰,颈椎枕于车厢边沿上,导致颈椎骨折,使颈椎神经传导不能正常进行,颈部以下失去知觉,造成高位截瘫。
事故原因:
1.起重班班长柴某在现场负责起吊指挥任务,在车厢内人员没有撤出时就发出起吊信号,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副队长赵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起吊遇到困难时,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且站位不当,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3.作业现场照明不足,车厢内无照明,给现场起吊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起重班班长柴某,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吊车司机康某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3.吊车队长吕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生产科任某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安全科长郭某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6.给予材料部刘某通报批评,扣除当月30%奖金,材料部经理周某通报批评,扣除当月50%奖金。
7.吊装运输部副经理王某、经理史某、书记景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预防事故发生和识别危险的能力。
2.强化重大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在作业前要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出详细科学有效的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标准和规范,夜间作业必须为
职工配备充足的照明,保证作业现场环境良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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