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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5年2月5日23时40分左右,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皮带工王俊伟在对2y2岩石皮带机机头平台进行清扫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安监局、滦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滦县人民政府同意,2月6日,滦县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滦县响嘡镇境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130223000009230,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为铁矿石采选与加工销售、土石方工程、围海造地工程、公路工程。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100320057058,有效期自2011年5月13日至2035年11月13日。2013年5月31日《安全专篇》(安监总非煤项目审字〔2013〕6号)通过安监总局审查,公司设计年采选矿石1500万吨,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公司下设综合办公室、劳动人事科、党群工作科、机动供应科、安全科、技术科、生产科、资产财务科、保卫科9个职能科室以及采矿车间、运输车间、碎矿车间、选矿车间、质检车间、检修车间等7个生产车间,现有职工1677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5人。
      2015年1月19日,滦县安监局因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下达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尾矿库运行;2015年1月31日,唐山市安监局在对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强制措施,责令尾矿库、选厂停止生产运行,采场停止采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5日15时45分,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丁班人员到岗,班长李军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布置当班工作,并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李军安排皮带工王俊伟负责巡检2y2岩石皮带机。16时班前会结束后,丁班人员开始作业。23时40分左右,王俊伟发现2y2岩石皮带机机头皮带下有掉落的砂土,遂进入正在运转机头皮带下用耙子清理砂土,清理行程中,左臂不慎被绞入皮带与托辊间。
      (二)事故救援过程。
      23时40分左右,丙班皮带工齐春海到值班室准备与王俊伟进行交接班时,发现王俊伟未在值班室,于是齐春海边进行设备点检边寻找王俊伟。23时56分,齐春海巡检到2y2皮带机头北2.5m部位时,发现王俊伟左臂被绞在皮带与大平托辊之间,身体斜挂在大平托辊下。发现情况后,齐春海立即拉动紧急停止装置,将皮带机停止运转,并电话通知丙班班长李良。李良接到报告后,立即同正在与自己进行交接班的丁班班长李军赶赴事发现场。到达现场后,李军、李良、齐春海三人开始进行救援,尝试把王俊伟从皮带下救出,但未能救出。随后,李良电话向车间领导和车间安全员通报了事故情况,并安排齐春海松皮带拉紧装置。李军电话通知调度室和丁班其他人员增派人员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月6日零时25分左右,王俊伟被救出,随后 “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王俊伟送往滦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月6日1时20分,王俊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俊伟违反安全规程,在皮带运转过程中,进入皮带下用耙子清理皮带机头前面掉落砂土时,左臂不慎被绞入皮带与托辊间,致使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安全责任意识差,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足够的认识。
      3.安全设施不齐全。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对作业区域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事发地点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栏、无安全警示标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王俊伟,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排岩作业区丁班皮带工。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李军,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排岩作业区丁班班长,负责丁班的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3.梅学奎,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碎矿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建东,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副主任,负责碎矿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5.郝琇,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碎矿车间主任,负责碎矿车间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6.王立强,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7.魏焕民,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8.徐立军,男,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3.23万元。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3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碎矿车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设施,对危险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装防护栏、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岗位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认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规作业,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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